【法律咨询】
2015年,衡阳市的马先生与两个朋友共同商议成立了一家注册资金为100万人民币的有限公司。马先生作为设立公司的提议人,在公司成立时就足额缴纳了出资款50万元,占比公司股份50%;其他两股东均各自认缴方式出资25万元,各占公司股份25%。去年,在残酷的市场竞争的下,加之市场经济的萧条,公司出现了亏损,三名股东决议提前解散公司,公司对外支付债务后,账面上还略有富余。
也正是因为公司对外没有负债,公司股东对清算时发生了争执:认缴出资的股东认为公司没有负债,无需再缴纳出资,直接把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即可;而马先生认为,在解散情形下,股东所有的认缴出资,都要作为清算财产进行清算。
于是,马先生向笔者询问:公司清算时,认缴出资的股东能否免除出资义务?
【律师解析】:
股东出资是公司股东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解析说,同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另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据此可见,股东认缴出资无论到期与否,均是属于股东对公司的负债,公司解散清算时,该未缴纳的出资属于公司的清算财产。
结合上述咨询案例,如果马先生的公司存在破产情形即资不抵债时,无论是公司主动申请解散,还是被动吊销、处罚,该公司两名认缴出资的股东依旧要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还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所以,当公司注销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当及时出资到位,否则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缴出资股东,需要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且还可能需要对其他依法出资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此,笔者认为马先生公司的两名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当缴纳出资。(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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