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2日,中午大约12点50分左右,在一个个人承包的工程——嫩泰高速公路嫩江至讷河段水毁工程,工人正在现场施工。施工现场的状况是,企业用路锥封闭了一个很大的作业区,作业区内的应急车道上,依稀分布很多工料。在作业区内的行车道上,从北向南分别分布着企业拉水用的四轮车(头朝北尾朝南停放),几乎占据全部行车道的石头堆,再往南就是一个很大的沙石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人需要石头,所以现场的一名工头就调来一台铲车来铲堆放在行车道上的石头。可是,这名铲车司机(没有驾驶证和特业证)没有在作业区内作业,而是超出了作业区占用唯一能够通行的机动车道(下称超车道)在施工作业,使其它社会车辆无法通过作业现场。
错误的事故现场图
事故发生后,在有关部门没有对事故性质做出认定之前,我们受害人就不认可事故调查组王组长所说的,这起事故是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王组长表示,讷河市安监局没有向我们要材料,我们无权做出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认定。我们同他说到,讷河市安监局没有要,你们为什么不移交啊?
当交警部门做出此事故是“道路交通事故”后,我们就找到其负责人同他详细述说了事故的经过,特别是企业突然封闭道路和铲车占用道路这2种行为时,该负责人不相信企业有突然封闭唯一允许通行道路和占用唯一允许通行道路行为。当其把主管交通事故的负责人叫到他的办公室后,确认我所说之事属实、没有虚构后,认为案件有误,让我回家等消息,可是,最后还是没有解决。
当案件由市局转到检察部门时,办案人员也发现案卷存在问题,并于2015年1月22日把案卷退回了,要求进行补充侦查。可是,在没有进行补充侦查的情况下,就把案卷又原封不动地转给了检察部门;此案件由当地法院判决后,检察部门于2017年2月23日曾下达了一个检察建议,包括四大类、近30个问题。最后还是不了了之。
此次事故发生后,我们第一时间联系了当地安监部门负责人郭某某。他表示:我知道这个事情了。然后就没有下文了。我们找到该部门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孙某某,开始他明确表示,这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让我们回家等消息。等了几天后我给孙某某去电话,这时他的态度改变了,说到:既然交警部门处理了,就让交警部门处理吧,是属于交通事故。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价值取向。综上所述,由于一些部门涉嫌存在不作为行为,致使此案从定性、提起罪名到判决出现错误,放走了真正的疑犯,使无辜的人受到了惩罚,使受害人没有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今,恳请上级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纪公正处理,还2名无辜死亡工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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