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拥有的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合法手续,疑被当地有关部门暗箱操作,私下倒卖给了他人。恳请上级领导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向反映人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文件、证照手续,恢复反映人合法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保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河北省易县塘湖喜才加油站负责人王喜才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说。
其一,反映人依法获得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1999年,反映人申请获得了“纳税人名称:王喜才加油站,法定代表人:王喜才,地址:塘湖村,经营方式:零售,经营期限证件有效期限:长期”的《税务登记证》。
2000年,反映人申请获得了“企业名称:塘湖加油点,法人代表:王喜才,企业地址:塘湖村,经营方式:零售”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2000年,反映人申请获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01年,反映人申请获得了“单位名称:易县塘湖喜才加油站,法定代表人:王喜才,营业地址:易县塘湖村”的许可储存和经营汽油、柴油的《消防安全许可证》。
反映人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获得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后,相关主管部门仅给反映人正常年检了两次,就不再继续给办理年检手续。易县商务局和易县工商局对反映人申请办理年检置之不理,只是一味上门收取罚款。
到了2010年,反映人发现在辽水村北的京赞公路南侧新建了“易县喜才加油点”。反映人了解得知,该加油点的名称、经营地址均与反映人的完全相同,只是法定代表人改为了靳某恩。靳某恩向反映人解释,是其在某法院工作的弟弟给其花了7万元办理的手续,其不用反映人的企业名称易县商务局不给办、用别的名称办不下来。原来,易县商务局、易县工商局不但不给反映人办理后续手续,还将反映人的手续让给了别人。反映人曾多次向易县商务局、易县工商局反映、咨询,要求其解释、处理,均无果而终。
直到2016年,靳某恩才将其经营的加油点名称改为了“易县国英加油点”。
2016年,反映人请求易县商务局查实反映人的档案手续,证明反映人获得过合法经营资格。该局领导回复,找不到反映人的档案手续,也无法给反映人补办手续。
2018年12月6日,反映人的加油站遭当地有关部门肆意打砸抢进行袭击,给反映人造成了重大损失;12月7日,反映人将申请获得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证件手续复印件交给了塘湖镇朱镇长;12月13日,朱镇长在电话里回复反映人,已于12月11日向县政府作了汇报;12月24日,宋副县长在易县信访局接访时接待了反映人,同时告诉反映人会责成易县商务局答复反映人。
后来,反映人向塘湖镇政府、易县信访局求证,反映人得知易县县政府已经批复、责成易县商务局答复反映人,信访局领导还安慰反映人2019年1月8日已将反映人反映的事项挂到了网上。但是,易县商务局不但没有依法妥善处理反映人反映的事项、答复反映人,还于2019年2月15日、21日两次责令反映人停止营业,干扰反映人的合法经营。之后,反映人多次恳请塘湖镇党委和镇政府、易县信访局督促易县商务局处理、答复反映人反映的问题,时至今日均无进展。
多年以来,易县商务局、易县工商局只顾罚款,没有尽到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管理职责。因为其拒绝给反映人办理年检手续,导致反映人不敢升级设备装置,严重影响了反映人的经营收益。
其二,易县商务局、易县工商局的行为涉嫌违法,应予纠正。反映人申请获得的《税务登记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消防安全许可证》等证件,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发放的,反映人的权益应当受到确认保护。
易县商务局、易县工商局拒绝给反映人办理年检手续,对反映人予以罚款处罚,应当告知反映人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反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规定。
易县商务局领导回复反映人找不到反映人的档案手续,违反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8.7.3.4 中“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保管期限30年的规定。
易县工商局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保管期限从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一)永久性档案保管期在50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列入永久性保存档案。1、生产在全国或国际上有声望的名、优、特产品的个体工商户; 2、获得国家、国际发明奖或取得专利的个体工商户; 3、年创汇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4、户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或是当地户均注册资金50倍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5、年营业额达50万元以上或是当地户均年营业额50倍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档案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永久性保存的档案。(二)长期性档案保存期为16-50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列入长期性保存档案。1、户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或是当地户均注册资金20倍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2、年营业额或收入连续三年超过20万元或达到当地同行业年户均营业额30倍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3、县级以上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团体的委员或连续三年受县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人物;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档案管理机关认为应长期保存的档案。(三)除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外,均为短期保存档案。短期档案保存期在15年内”的规定,建档、保管反映人的档案。
易县商务局对易县县政府领导批复、易县信访局转送处理的信访事项拖延、敷衍,对反映人打击报复,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信访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的规定,易县信访局应当及时督办反映人反映的事项,并向易县商务局提出改进建议; 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规定,易县县政府应责令易县商务局改正其违法行为。
如果易县商务局拒绝改进、拒绝改正,造成了严重后果,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的规定,易县信访局可以提出给予易县商务局行政处分的建议;根据《信访条例》上述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易县县政府应对易县商务局的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019年7月18日,反映人到保定市商务局了解《易县喜才加油点》的档案信息。保定市商务局孙处长口头答复反映人:2010年易县商务局向保定市商务局提交了反映人签字、签章的变更申请以及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加油点的经营者由反映人变更成了靳某恩。但是反映人对相关情况毫不知情,反映人从未在相关材料上签过字或盖过章,也从未刻过《易县喜才加油点》的印章,更没有办理过相关的公正手续。
2019年12月31日,在河北李某生律师税务所向易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确认反映人为原《易县喜才加油点》实际经营人;易县仅有一家《易县喜才加油点》,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材料中反映人的签字不是反映人本人的签字,提交的王喜才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原反映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不一致。 综上所述,反映人合理怀疑易县商务局暗箱操作,将反映人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合法手续私下倒卖给了靳某恩。
在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必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全面增强党的执政本领尤其是依法执政本领,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恳请上级领导彻查当地有关部门在处理反映人加油站工作中的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向反映人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文件、证照手续,恢复反映人合法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保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晨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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