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发展报道网讯 5月12日,广元市虎星建材有限公司生态破坏责任纠纷被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一案,在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并作出一审判决。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林业等部门工作人员旁听了此次庭审。
据了解,2015年8月,广元市虎星建材有限公司竞得利州区工农镇滩子沟建筑用石灰岩采矿权。随后,该公司向利州区林业和园林局提出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申请,得到了同意批复。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该公司向省林业厅提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并获得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其使用利州区集体林地。但该公司在使用中篡改林地面积,并持篡改后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向利州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办理了临时用地许可。
该公司在后续采矿生产中,超许可范围占用林地开采作业、运输、堆砌砂石,造成原有森林植被损毁,原址已不具备恢复植被条件。同时,该公司将采矿产生的矿渣堆倒至属于嘉陵江一级支流的蒲家沟流域,致使河道植被生长、雨季行洪以及流域水质受到影响。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做出一审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向蒲家沟流域堆倒矿渣;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广元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60余万元,资金用途为异地补植复绿;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50000元。
公益起诉人和该公司负责人当庭表示,同意此判决,不上诉。
据悉,该案系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关于“绿色原则”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刘永生)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