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司法公正。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3月30日,受害者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在京秦特大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案号2020冀0229刑初48号)的审理过程中的曲折离奇的经历和涉嫌存在的一系列不为人知的问题。
其一,对庞某玮量刑定罪的关键证据不调查,对补充侦查提纲左顾言它,涉嫌避重就轻,包庇庞某玮隐匿行车记录仪内存卡的内容。
2020年6月案在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法院,我发现庞某玮车上有行车记录仪,并且是隐藏式的前后都有摄像头,车辆自动录像那种。我要求申请调取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并且恢复数据做鉴定。在法院苦等一个多月,没有消息。后终于找到主审叶法官告知,通知庞某玮的代理律师了。我问为什么不通知当事人庞某玮,法官说庞某玮是外地人(庞某玮是华北沧州任丘油田的企业文化部的报社通讯员)。叶法官说没交。我说为什么不交,不能传唤他吗?他说不交我们也没有权利让他交。你找交警。
2020年10月问法院,问行车记录仪要的怎么样了。一女书记员说:没有了,交不了。我追问:到底是什么意思?她说覆盖了。我说覆盖也能恢复数据。为什么不交?换一男的书记员答:没有权利让交。我问谁有权利,他说找交警。我说法院能不能写个文书或打个电话给交警。他说不知道交警大队的电话,没有权利。
2020年12月15日开庭当日,检察官当庭询问庞某玮车上是否有行车记录仪,他说:有,没找到开关不会用。我问他:法院让交行车记录仪为什么不交?他说不知道此事,法院没通知。法院说通知到了代理律师。庞某玮说,交警收缴内存卡后就没有还给他,应该还在交警大队。
2021年2月22日,叶法官写的补充侦查行车记录仪的材料:庞某玮说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在交警大队,请交警大队说明情况。我的律师多次与法院交涉,关于行车记录仪不在交警大队,在车主孙某建(河北省沧州河间市洪雨泼汽车租赁公司老板)手里或庞某玮手里。叶法官还是左顾言它,避重就轻,就是不明确写,查找行车记录仪内存卡正确的下落,恢复数据做鉴定。
2020年6月到12月,关于调查行车记录仪法院说找交警,交警说找法院,互相踢皮球。2021年2月22日叶法官已经知道自己被反映,针对着反映信原稿写出个补充侦查提纲,大作文字游戏 ,左顾言它,避重就轻,就是不考虑原告律师的意见,查找行车记录仪的具体下落。交警说严格按照提纲侦查。是的,交警补充侦查的结果是当初没有行车记录仪。关键证据疑在某些人的相互勾联、包庇下轻而易举地消失了!准确的说:他们让行车记录仪在这个世界上从没出现过!
其二,为清除原告对两位犯罪嫌疑人的指控,达到给庞某玮脱罪的目的,欲将另一名附民原告人黄某(同时也是被告人)与我的诉讼请求违法合并。
2020年12月庭审现场,民事部分,原告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完整,仅代表原告方的利益请求。主审叶法官擅自做主说原告和被告为夫妻关系,所以把被告的诉讼和原告合一。当庭原告就强烈反对,说得清楚:两人经济独立,没有经济上的往来,各是各的赔偿,有利益冲突,况且经济赔偿也关联刑事判决。黄某明确说原告要求过高。叶法官还是不顾原告的强烈反对,和被告黄某把原告的诉讼请求讨论一一记录。把原告方律师和原告晾在一边,置之不理。
2020年12月16日上午,叶法官对我说:你非得把他们两个都送进去?他说:此案属于天灾人祸。我说当时既没有雨也没有雪,路面也没有积水也没有冰。叶法官说当时下冰粒(我有生之年没有见过下冰粒)。他把一切归咎于天气。他说不能按一般交通肇事判,此案社会危害性不大。
其三,庞某玮的庭审记录疑被篡改,关键证言不记录。
2020年12月16日上午,我发现庭审笔录关于庞某玮多次真实意思的表达:“即使我在事故现场也没有义务将伤者送医救治”的原话,至少表达3次。庭审记录没有一个字的记录,并且多次关于庞某玮的真实意思的表达疑被篡改。我问叶法官:怎么没有庞某玮说的即使我在事故现场也没有义务将人送医救治?叶法官说,他没说,他怎么能这么说呢?
因为庭审记录不真实,我没有在庭审笔录上签字。还提交了书面要求按真实情况补全庭审笔录。直至今天,法院也没有给一个字的回复。
其四,拿着自己被反映材料原稿写补充侦查提纲,还要给反映人私自录口供。
2021年3月22日,我在交警大队拿了一份关于两个车速撞击时的报告,交警说法院委托交警大队送达,去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于是我就去了法院。正好叶法官和书记员都在,叶法官说正要找我录口供。我当时很诧异,到这份上,录什么口供呀?他让我拿出身份证给他。我就给他了。后他拿出一份打印的材料,指着材料说这是你写的?我凑过去一看,内容是反映叶涉嫌渎职枉法。我说:对。后我索要身份证他不给我。他要对着反映材料和我对质录口供。他就把他写的补充侦查提纲给我看,关于行车记录仪的是:庞某玮说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在交警大队,请交警大队说明情况。我发现叶法官写的提纲和我律师反应的情况不一致。我要求给律师打电话核实,发现没有律师电话。手机存在法院柜子里。我第二次索要身份证,取手机。后来律师说等阅卷再说吧。后书记员去找我,没找到。打电话追问下落。
其五,庭审现场,主审叶法官故意刺激受害者,以情绪不稳,节约时间,多次给原告禁言,至少两轮辩论,不让原告和律师发言。
叶法官一上场就自言自语说:由于天气,这真是一场天灾人祸啊!原告情绪别激动!故意暗示被告,刺激原告。庭审过程中,我一提到发生事故怎么受伤的,还原事件真相,要求依法依规判决,法官就以时间紧,那是公安调查的事儿为由打断,给我禁言。弄得我一说就错,说什么都不对,无法张口。持续故意刺激我的情绪,说你应当有一定的表达能力呀?庭审过程至少跳过原告律师和原告两轮不让发言。我举手示意,法官说:可以不让你们发言,既然你们来了,下面的环节就让你们说。
其六,合理诉求,置之不理,不予理睬。
2021年2月26日,法院委托交警对黄某和庞某玮肇事车辆行驶速度和撞击速度进行检测。交警委托唐山市弘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由于其鉴定能力有限做出的鉴定报告,只有撞击时两车的速度,没有检测出两车的行驶速度。既然他能鉴定出撞击那一刻的速度,为什么它没能力鉴定出行驶速度呢?遂我向法院申请重新到北京、天津等有能力鉴定机构做鉴定,合理诉求至今无下文。
2020年12月15日,庭审现场。我申请的两个证人,黄某强的儿子和女儿一个都没有到场。女儿成人,儿子未成年。法院以未成年人为由,没有准许出庭作证。
其七,关键录像证据疑被隐匿。
2021年12月15开庭,李检察官要求先放录像,此录像在法院找了一个半小时才找到。我的律师发现阅卷时根本没有给他这段录像。
2019年12月,李检察官就把案件和量刑建议交给法院了。2020年6月,我的律师阅卷要看量刑建议,叶法官说检察院没给量刑建议。
2019年11月22日在李检察官处询问:庞某玮非法保释,不赔偿怎么办?李检察官说:人家是华北任丘油田的很有实力。2020年12月15日,李某当庭宣读:xx一直逃避现实,不接触案件。庞某玮积极赔偿,获得家属谅解。量刑建议3—4年。此量刑建议过轻,量刑原因不属实。我事故受伤,在休养期间一直和张警官有电话询问案件,只不过交警故意隐瞒不通知而已。庞某玮给黄某的一点钱是额外补偿,不是民事赔偿,并且数额不足整个损失的十分之一。庞某玮一直没有认罪,也不承认要赔偿。事实上法院还没有判决庞某玮民事赔偿数额(叶法官也不准备庞某玮赔偿,因为他一直欲把案件做成疑罪从无呢)。庞某玮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拒赔的,此案直接经济损失至少400万元。就案件的损失,庞某玮没有赔偿我一分钱,也没有赔偿黄某和黄的弟弟一分钱。从庞某玮工资水平看,他也不具备这么大的赔偿能力。庞某玮的行为未达到从轻处罚的标准,就做出从轻的量刑建议。肇事逃逸致一人死亡量刑建议7年,两人死亡10年以上。
庞某玮背靠华北油田文化处,孙某建在河北沧州开着注资800万元的汽车配件厂,关系复杂,实力雄厚。此案中某些人疑相互勾联,相互配合。明知暗流涌动,表面上却做得天衣无缝。表面上看似合情合理,实质上就是一场多方联动互相勾联的阴谋。庞某玮在交警大队已经成功违规保释。再制造个疑罪判无罪,庞某玮不再赔偿一分钱,就成功脱罪了。
综上所述,我认为法官没有客观公正审理此案,涉嫌在语言和行动上偏袒被告人。恳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抽丝剥茧,依法公断,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头条资讯
2020年6月案在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法院,我发现庞某玮车上有行车记录仪,并且是隐藏式的前后都有摄像头,车辆自动录像那种。我要求申请调取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并且恢复数据做鉴定。在法院苦等一个多月,没有消息。后终于找到主审叶法官告知,通知庞某玮的代理律师了。我问为什么不通知当事人庞某玮,法官说庞某玮是外地人(庞某玮是华北沧州任丘油田的企业文化部的报社通讯员)。叶法官说没交。我说为什么不交,不能传唤他吗?他说不交我们也没有权利让他交。你找交警。
2020年10月问法院,问行车记录仪要的怎么样了。一女书记员说:没有了,交不了。我追问:到底是什么意思?她说覆盖了。我说覆盖也能恢复数据。为什么不交?换一男的书记员答:没有权利让交。我问谁有权利,他说找交警。我说法院能不能写个文书或打个电话给交警。他说不知道交警大队的电话,没有权利。
2020年12月15日开庭当日,检察官当庭询问庞某玮车上是否有行车记录仪,他说:有,没找到开关不会用。我问他:法院让交行车记录仪为什么不交?他说不知道此事,法院没通知。法院说通知到了代理律师。庞某玮说,交警收缴内存卡后就没有还给他,应该还在交警大队。
2021年2月22日,叶法官写的补充侦查行车记录仪的材料:庞某玮说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在交警大队,请交警大队说明情况。我的律师多次与法院交涉,关于行车记录仪不在交警大队,在车主孙某建(河北省沧州河间市洪雨泼汽车租赁公司老板)手里或庞某玮手里。叶法官还是左顾言它,避重就轻,就是不明确写,查找行车记录仪内存卡正确的下落,恢复数据做鉴定。
2020年6月到12月,关于调查行车记录仪法院说找交警,交警说找法院,互相踢皮球。2021年2月22日叶法官已经知道自己被反映,针对着反映信原稿写出个补充侦查提纲,大作文字游戏 ,左顾言它,避重就轻,就是不考虑原告律师的意见,查找行车记录仪的具体下落。交警说严格按照提纲侦查。是的,交警补充侦查的结果是当初没有行车记录仪。关键证据疑在某些人的相互勾联、包庇下轻而易举地消失了!准确的说:他们让行车记录仪在这个世界上从没出现过!
2020年12月庭审现场,民事部分,原告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完整,仅代表原告方的利益请求。主审叶法官擅自做主说原告和被告为夫妻关系,所以把被告的诉讼和原告合一。当庭原告就强烈反对,说得清楚:两人经济独立,没有经济上的往来,各是各的赔偿,有利益冲突,况且经济赔偿也关联刑事判决。黄某明确说原告要求过高。叶法官还是不顾原告的强烈反对,和被告黄某把原告的诉讼请求讨论一一记录。把原告方律师和原告晾在一边,置之不理。
2020年12月16日上午,叶法官对我说:你非得把他们两个都送进去?他说:此案属于天灾人祸。我说当时既没有雨也没有雪,路面也没有积水也没有冰。叶法官说当时下冰粒(我有生之年没有见过下冰粒)。他把一切归咎于天气。他说不能按一般交通肇事判,此案社会危害性不大。
其三,庞某玮的庭审记录疑被篡改,关键证言不记录。
2020年12月16日上午,我发现庭审笔录关于庞某玮多次真实意思的表达:“即使我在事故现场也没有义务将伤者送医救治”的原话,至少表达3次。庭审记录没有一个字的记录,并且多次关于庞某玮的真实意思的表达疑被篡改。我问叶法官:怎么没有庞某玮说的即使我在事故现场也没有义务将人送医救治?叶法官说,他没说,他怎么能这么说呢?
因为庭审记录不真实,我没有在庭审笔录上签字。还提交了书面要求按真实情况补全庭审笔录。直至今天,法院也没有给一个字的回复。
其四,拿着自己被反映材料原稿写补充侦查提纲,还要给反映人私自录口供。
2021年3月22日,我在交警大队拿了一份关于两个车速撞击时的报告,交警说法院委托交警大队送达,去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于是我就去了法院。正好叶法官和书记员都在,叶法官说正要找我录口供。我当时很诧异,到这份上,录什么口供呀?他让我拿出身份证给他。我就给他了。后他拿出一份打印的材料,指着材料说这是你写的?我凑过去一看,内容是反映叶涉嫌渎职枉法。我说:对。后我索要身份证他不给我。他要对着反映材料和我对质录口供。他就把他写的补充侦查提纲给我看,关于行车记录仪的是:庞某玮说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在交警大队,请交警大队说明情况。我发现叶法官写的提纲和我律师反应的情况不一致。我要求给律师打电话核实,发现没有律师电话。手机存在法院柜子里。我第二次索要身份证,取手机。后来律师说等阅卷再说吧。后书记员去找我,没找到。打电话追问下落。
其五,庭审现场,主审叶法官故意刺激受害者,以情绪不稳,节约时间,多次给原告禁言,至少两轮辩论,不让原告和律师发言。
叶法官一上场就自言自语说:由于天气,这真是一场天灾人祸啊!原告情绪别激动!故意暗示被告,刺激原告。庭审过程中,我一提到发生事故怎么受伤的,还原事件真相,要求依法依规判决,法官就以时间紧,那是公安调查的事儿为由打断,给我禁言。弄得我一说就错,说什么都不对,无法张口。持续故意刺激我的情绪,说你应当有一定的表达能力呀?庭审过程至少跳过原告律师和原告两轮不让发言。我举手示意,法官说:可以不让你们发言,既然你们来了,下面的环节就让你们说。
其六,合理诉求,置之不理,不予理睬。
2021年2月26日,法院委托交警对黄某和庞某玮肇事车辆行驶速度和撞击速度进行检测。交警委托唐山市弘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由于其鉴定能力有限做出的鉴定报告,只有撞击时两车的速度,没有检测出两车的行驶速度。既然他能鉴定出撞击那一刻的速度,为什么它没能力鉴定出行驶速度呢?遂我向法院申请重新到北京、天津等有能力鉴定机构做鉴定,合理诉求至今无下文。
2020年12月15日,庭审现场。我申请的两个证人,黄某强的儿子和女儿一个都没有到场。女儿成人,儿子未成年。法院以未成年人为由,没有准许出庭作证。
其七,关键录像证据疑被隐匿。
2021年12月15开庭,李检察官要求先放录像,此录像在法院找了一个半小时才找到。我的律师发现阅卷时根本没有给他这段录像。
2019年12月,李检察官就把案件和量刑建议交给法院了。2020年6月,我的律师阅卷要看量刑建议,叶法官说检察院没给量刑建议。
2019年11月22日在李检察官处询问:庞某玮非法保释,不赔偿怎么办?李检察官说:人家是华北任丘油田的很有实力。2020年12月15日,李某当庭宣读:xx一直逃避现实,不接触案件。庞某玮积极赔偿,获得家属谅解。量刑建议3—4年。此量刑建议过轻,量刑原因不属实。我事故受伤,在休养期间一直和张警官有电话询问案件,只不过交警故意隐瞒不通知而已。庞某玮给黄某的一点钱是额外补偿,不是民事赔偿,并且数额不足整个损失的十分之一。庞某玮一直没有认罪,也不承认要赔偿。事实上法院还没有判决庞某玮民事赔偿数额(叶法官也不准备庞某玮赔偿,因为他一直欲把案件做成疑罪从无呢)。庞某玮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拒赔的,此案直接经济损失至少400万元。就案件的损失,庞某玮没有赔偿我一分钱,也没有赔偿黄某和黄的弟弟一分钱。从庞某玮工资水平看,他也不具备这么大的赔偿能力。庞某玮的行为未达到从轻处罚的标准,就做出从轻的量刑建议。肇事逃逸致一人死亡量刑建议7年,两人死亡10年以上。
庞某玮背靠华北油田文化处,孙某建在河北沧州开着注资800万元的汽车配件厂,关系复杂,实力雄厚。此案中某些人疑相互勾联,相互配合。明知暗流涌动,表面上却做得天衣无缝。表面上看似合情合理,实质上就是一场多方联动互相勾联的阴谋。庞某玮在交警大队已经成功违规保释。再制造个疑罪判无罪,庞某玮不再赔偿一分钱,就成功脱罪了。
综上所述,我认为法官没有客观公正审理此案,涉嫌在语言和行动上偏袒被告人。恳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抽丝剥茧,依法公断,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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