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汪招弟,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大专学历,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自2003年7月至2017年1月,我连续在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从事公交车司机工作,当时企业名称:南京中北巴士客运有限公司。该企业与本人每年订立一份《中北巴士临时聘用协议》。
2007年1月至2012年1月,该企业威胁本人订立《南京杰鑫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2012年2月至2017年1月,该企业与本人订立《南京中北巴士客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2016年,该企业与南京公交有限公司合并成南京江南客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变更南京江南客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2017年1月,该企业与本人续订劳动合同时,本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企业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为此,本人将南京江南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因证据不足未能得到支持。申请检察机关抗诉后,张某民检察官搜集到2003年9月至2012年2月招商银行工资明细单以及原始凭证,并主持检察听证会,双方当事人均已承认并签名。听证会后,本人被迫接受对方当事人4万元劳动合同赔偿金了结本案,并对本人做出《不支持申请监督决定》。本人表示无法接受并予以拒绝,后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至今无果。 (江苏省南京市 汪招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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