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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侵权,监护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列明

字号+ 作者:浙江新闻网 来源:未知 2021-05-22 16:13 我要评论( )

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侵犯他人权益或者致人损害的案件,由于监护人不能及时化解矛盾,导致引发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参加诉

  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侵犯他人权益或者致人损害的案件,由于监护人不能及时化解矛盾,导致引发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参加诉讼活动,因此,监护人应当参加诉讼。

  近期,笔者律师团队接受了一起六岁孩童在衡阳市某小学被同年级同学侵害致伤的民事案件。团队在案件讨论时候,对于如何列明侵权人监护人诉讼地位时,有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直接列侵权人为被告,侵权人的父母列为法定代理人。理由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第二种意见:应该把侵权人及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理由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意见】

  对于讨论的分歧意见,笔者更认同于第二种意见。

  对于本案案情来看,侵权人虽然是一名未成年小学生,应该列为被告。因为自然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侵权人虽未成年但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解析说,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法定的监督、教育、管理的义务,监护人可以通过平时的生活教育等方法来避免和减少对第三人的伤害;本案中侵权人作为一名小学生,缺乏相应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同时更加不知道这样的行为会造成的法律后果;加之,未成年人并无相应的赔偿能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由监护人承担判决内容。如果不将监护人列为被告,则将会出现判决义务承担主体与履行判决义务主体不一致的现象,故此,应该把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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