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国之基址。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我丈夫刘某军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蒙受不公,在或可认定各方均承担同等责任的情况下被认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况下又被强行关进看守所。”近日,辽宁省调兵山市居民郑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恳请上级领导明察秋毫,依法公断,为刘某军伸张正义,还其一个公道。
2023年11月30日6时7分许,刘某军驾驶辽AK071Q号小型客车(A车)沿开奈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调兵山西段村段西调小桥50米处时,恰逢第三人XXX驾驶黑MB02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E车)开着强光对向驶来。E车强光持续照射使刘某军视线不清,导致无法看到前方路面及车辆情况,致使刘某军驾驶的车辆前部与同向行驶的张某勇驾驶的B车尾部发生碰撞,后B车和驾驶人张某勇滑向对向车道,分别与对向唐某民驾驶的C车、李某驾驶的D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勇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调兵山市交警大队组织了三次鉴定。在第一次鉴定后,我方律师就提出其遗漏了应当鉴定的事项。屡次提出同样的问题后,交警大队均置之不理,最后做出了对刘某军极其不利的鉴定结论,进而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确认了刘某军为主要责任。
在未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办案人员诱导、暗示、强令刘某军在私下里与死者家属接触协商赔偿,并压制刘某军承认负主要责任。2023年12月14日,办案人员威胁刘某军:如果不与家属提前达成谅解,明天就下达事故认定书,认定为主要责任,马上拘捕。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部门调查交通事故是先调查取证的情况下才能做出认定结论,但办案人员却无视程序规定,威胁恐吓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显然是先入为主。
在交警大队做出第一次交通事故认定后,刘某军申请复核,上级单位铁岭市交警支队以程序违法等事由,撤销了调兵山市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结论。但调兵山市交警大队仍然不顾事实,粗略地做了一个换汤不换药的鉴定,然后又做出了同样的认定结论,认定刘某军为主要责任。关于责任的认定计划分,日后的庭审中,我方定会进一步取证及论证,以求推翻交警部门的认定结论。
在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后,刘某军的辩护律师第一时间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强调刘某军没有社会危害性,不会逃避侦察,但调兵山市交警大队的王某某明里暗里数落刘某军及家属做的不到位,声称刘某军家属可以去闹,字里行间带着“我”就要拘留刘某军。不顾家属的哀求,执意将刘某军送进看守所。明显带着感情色彩,以个人意志强行决定刑事拘留。
在第一次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下达后,代理律师即提出查阅、复制、摘录交管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档案材料),当时办案人员推脱说等几天;在重新作出认定结论后,律师又提出复印档案材料,得到的回复依然是再等等。在程序上阻碍律师依法取证。
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为五方事故,在案发前对向行驶的大车(E车)强光照射导致刘某军视线不清,无法看到前方路面及车辆情况,B车后部示廓灯及信号灯处于未点亮状态,张某勇死因并非A车直接所致,而是发生二次事故时C车的碰撞及D车未保持安全车距直接造成的。如果没有E车强光照射,就不会使A车驾驶员视线不清(国内已有判例);如果B车驾驶员戴头盔,也不会产生其死亡的结果;如果B车不是发生二次事故,也不会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如果D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也不会造成B车驾驶员被碰撞或碾压致死,尤其责任认定书遗漏了应当作为一方当事人且应承担主要责任的E车(持续开强光)。因此,本案或可认定各方均承担同等责任。
综上所述,刘某军作为交通事故一方,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过程中受到打压,蒙受不白之冤,被认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现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况下又被关进看守所,这于情于理于法都让我们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恳请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明察秋毫,依法公断,还刘某军一个公道。我们的具体诉求,一是希望办案过程能够做到公开透明,为律师调取证提供便利,确保律师异地依法执业;二是请求对刘某军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因刘某军在所在单位担任总会计师兼工会主席,工作非常重要,他人无法代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完全可以做到随叫随到。同时,本来刘某军涉嫌交通肇事罪,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害性,完全可以不拘留,而是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目前郑女士已致函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希望媒体能够公开报道,也希望社会各界人士伸出援助之手,让更多的人知晓此案,参与大讨论,刘某军此前一向是守法公民,到底本案刘某军是否应当承担主责,即使刘某军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属过失犯罪,不关看守所采取取保候审其会不会逃跑。期盼通过广泛参与大讨论,引起有关部门和上级领导的重视,还社会公平正义,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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