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呼声和要求,关心群众疾苦,接受群众监督,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服务。近日,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金塘村五组贺某其(72岁)致函有关部门,反映由于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不当,造成其术后左脚残疾的问题。
在2021年,我因骑摩托车不幸在湘乡一中前面摔倒,第二天左膝红肿,即日到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骨科就诊。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脚髌骨粉碎性骨折,继而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未告知手术后可能造成身残的情况下,对我进行了左脚切开复位固定手术,手术后一直左脚麻木,疼痛不止,不能行动。当时我认为是不是装有钢板所致。
一年后,按医院要求,仍去二医院进行拆除钢板及固定物手术。手术后伤口严重感染,仍然左脚麻木,疼痛不止,不能行走,还造成左脚红肿直至左脚脚趾,医院未作任何处理的情况下让我出院。前后两次在院费用3.7万多元,收获是二医院谭领导给了我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针对上述情况,我认为我的人身伤残是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未经告之义务和治疗不当所造成的。一、我在医院治疗时,如果院方没有十足把握就不要给我进行手术,应建议我转院治疗;二、在我出院一年后,来院拆除钢板和固定物时,应对我的疼痛不止,左脚麻木,不能行动,甚至左脚红肿到脚趾,采取积极治疗态度。我是来医院治疗的,渴望解除病症,健康出院,不是来领一张残疾证的;三、几年来,我是多次来院,请求医院给我解决问题,让我拥有一条能行走的左脚,但院方未给我半句满意的答复。
综上所述,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就院方由于治疗不当、造成我的残疾事实进行调查处理,要求院方退还我3万多元的治疗费用,并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维护患者的正当权益。
来源:卫生与健康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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