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我是(2010)汝民初字第17号调解书的当事人。该调解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主要证据借条是伪造的复印件。原件在当庭、庭后都未出示,庭后也没有将原件提交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冻结账户,银行流水不能打印,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近日,家住河南省汝南县梁祝镇供销社家属院的邱某新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该案件的真实情况是,原告刘某华(女子)因其子不让其炒股,商量用我的账户炒股,于2008年3月18日、21日,分别打入我建行账户5万元和15万元;2008年4月14日,当时赚了8500元,她让我给她打个借条,以免我不承认她打款的事。我说打借条不合适,打张欠条吧。当天早上7点多打的欠条。
她走后我觉得还是不对劲,万一股票赔了怎么办?8点多到她的兽药门市部给她说明情况,把钱给她转过去。尔后我们来到汝南县建行,8点54分21秒在同一柜台,我取现金她打款,双方都没有见到现金,把58500元打入她指定的账户。下午15点17分,以同样的方式给她打款15万元。20万元的欠条,其实是作废的条子(现在只有我取现金凭证,也申请律师调查令,不允许取证,只有公检法等部门可以取证,只要调取2008年4月14日汝南县建行会计柜台日存款日报表就可查到。2019年银行工作人员已查到,但不能给我取证,因为银行有规定)。2009年我借她2千元是真实的,写的是借条,因当时我们关系还可以,20万元的欠条当时她说不在兽药门市部,在她家里,她说自己销毁,所以我就没放在心上。
2010年,原告刘某华虚假诉讼告我借她20.2万元,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我的银行账户。按法律规定被冻结的账户可以打印以前的流水,可我多次去建行均不能打印,也曾到二楼非现金业务窗口,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让找法院,我问法官为什么我不能打印流水取证,被告知结案后就可以办理了。
直到6年后,才在建行驻马店分行拿到银行流水。而且庭前调解,我不同意,陪审员张某某扬言还要拘留我。开庭时我不同意调解(庭审记录有证),原调解书违背自愿原则,内容违法,没有分清是非曲直,以骗取调解书为目的的虚假诉讼。
汝南县法院档案室内保存的是20万元假借条复印件,上面有审判长姚某某签字:“此件由原告提供,与原件核对无异。”鉴字日期是2010年3月8日(庭审是2010年5月12日,自行鉴定,尔后存放在卷宗内,程序违法。)那是绝对不可能的,根本就没有20万元借条的原件,原件是欠条,按照《刑法》第307条第二款,《法官法》第46条第2、4、5、7款之规定,应给予从重处罚,给我造成重大财产损失(30多万元的直接损失,50多万元的间接财产损失,不法侵害仍在继续),社会影响特别巨大,以致于在执行我妻子的工资时,我们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均败诉。就是因为20万元假借条的关键证据。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几年来,我多次到各级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可最后还是交给汝南县法院处理,但依然是让我去报案,总是推诿踢皮球。本人诉求,一是依法查处虚假诉讼当事人(原告继承人杨某,捏造事实,虚假陈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2021]豫1727民初5463号民事判决书为证)和制造冤假错案的责任人;二是请求异地审理,严肃查处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行为;三是赔偿给我造成的财产损失及本人、妻子的精神伤害,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晨报资讯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