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首先要对群众有感情,真正把自己当作群众的一员、把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我们村的原村长从我父母处骗走土地12亩。在此事后续的处理过程中,镇里作出一份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相符。”近日,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镇团结嘎查村民高某玲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1983年村里为了通电,向我舅舅王某锋借款3万元买变压器等,并且约定利息3%;1996年我舅舅单位分房急需用钱,向村里索要借款,村里无力偿还,经村两委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由我替村里偿还欠我舅舅的本息,村里将30亩机动地长期承包权抵顶给我。我当时在外地经商回不来,村两委把地交给我父母耕种。
2001年,原村长白某山从我父母处骗走其中12亩。我知道这事以后,一直找白某山要地,始终无果;2023年4月4日,我向国家信访部门反映情况;2023年11月29日,村里把白某山骗去的那12亩地交给我,让我自己起诉白某山要那23年的损失,我也答应了。由于我父母不在了,当年我又不在家,所以我要求镇领导派人带我去确认一下地的位置和亩数,结果连水沟都算上才19亩多点,还差11亩,并且村里不给我续签土地承包合同。
为此,镇领导王某于2024年3月20日组织司法部门、法庭和村两委班子成员开一座谈会(有记录仪全程记录),承认借款3万元是事实,当时土地10元/亩也是事实,但村两委班子成员怕补钱给我,现在不说是30亩了,就说是3块地(偷换概念),并且说那些钱就顶那些地。
由于村两委和镇领导总是推诿扯皮,我2024年9月14日又向国家信访等部门反映情况。回去后对我实施高压,9月25日镇里作出了义政函(2024)56号《关于高某玲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该意见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
其一,处理意见认定,1992年嘎查借款9千元约定5分利是错误的。我有证据证明1983年嘎查借款3万元约定利息3%。这张9千元的条不足以证明是原始单据。首先是上面写着内部“附件”,其次还有20050.00元字样。无关内容怎么会写在这么重要的单据上?另外,3万元3%的利息,刚好一年是9千元,难道这是巧合吗?
其二,处理意见认定,我父亲高千在欠据上按手印,明确截止1995年底本金合计28875元,且自1996年以后不再计息,只还28875元欠款不属实。我父亲高千没有在欠据上签字画押,欠据是伪造的。我父亲叫“高千”,而不是欠据上所写的“高仟”。
其三,处理意见认定,嘎查用3块地使用权抵顶14500元,剩余14375元未偿还也是错误的。1997年,嘎查用30亩机动地长期承包经营权抵顶3万元本息,没有剩余欠款。况且,当时土地10元/亩,无论30亩,还是19亩,都与14500元无关。另外,欠我家14375元,为什么这些年没人提起,那账是怎么做的?
其四,抵顶年限到2027年结束是错误的。虽然当时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至2027年,但是30亩机动地不足以抵顶3万元本息,当时约定是长期承包经营权,合同期满续签。因为当时土地租金10/亩,30亩X30年X10/亩=9千元,3万元本息合计153万余元,如果不计复利是29万余元。
其五,处理意见没有对缺少11亩地答复。镇里和村里串通一气做假账,欺骗组织,滥用职权,错误的红头文件不是出一回两回了。他们不但出尔反尔,还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做假账还实施高压而违法,怎么做全民领跑者?期盼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明察秋毫,尽快查清村委会借款抵债的账目,依法依规公正处理,为百姓主持公道。
来源:华夏民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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