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6日,一个晴空万里的下午,发生在两个贫困县交界的只有两个车道的弯曲省道上(湖南衡阳市衡东县南湾乡),先是两部摩托车相撞,然后有一摩托车又与另一方摩托车身后的小轿车相撞,最后导致事故一方摩托车手孙某香在与小轿车(黄某)碰撞接触后(193号司法鉴定意见),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方阳世美(1957年出生,农民)受重伤(左口腔内被缝13针,左脸颊肿胀,右脚踝骨折,右小腿被缝数针)。坐阳世美后座的亲友阳某文,因额头上产生一个圆孔,抢救不及时(18时43分报的警,救护车差不多20时才到,而且其伤口最有可能与孙某香摩托车上的插伞装置有关),最后导致流血过多,几天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此后,衡东县交警大队某中队为了平息事态,对阳某文拿出25000元作为安葬费用,而对孙某香出具的数目具体不知是多少。
在事故后的第四天(即3月29日下午交警队会议室),孙某香的死亡安置会上,仅身为勘查员的胡某明在上级还未出具事故认定意见之前,就公然定论:“阳世美是肇事者,要赔钱给孙某香”。在他提供给上级主管领导的资料中,故意将事故现场勘验图和现场勘验笔录歪曲事实,把没有车辆碎片的地方描绘成了碎片散落的地方,碎片散落最多的地方却没有碎片描述。将一条莫虚有的痕迹在不做司法鉴定下,硬定性为阳世美的刹车痕(法庭上胡某明没有对刹车痕迹有任何解释,对碎片位置的标注错误,却说成是因天黑、没看清)。将根本不符合逻辑的阳世美摩托车倒地后的前轮位置作为两摩托车的碰撞接触点。明知阳世美超车时不是实线,却在所有证据中,故意强调阳世美是实线超车、违反了交通法规。
衡东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股指导员董某辉,根本没有到事故现场,但是却成了现场勘查员,当天没有对任何人作过笔录,却成了笔录询问人,一张与事发日期对不上的、小车司机黄某的吹气式酒精测试单,说成是事发当天的,并成了测试人。而真正在现场处理事故的出勤交警却没签名,为什么?在被告人及其律师多次提出要做刹车痕迹、摩托车侧滑痕、碰撞接触地点等司法鉴定,但相关部门就是一直没做,这又是为什么?董某辉违纪在先,他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吗?
在阳世美及其律师提出:根据193号司法鉴定意见,孙某香的摩托车:“前轮整体后移,油箱右侧面见碰撞刮擦变形痕迹,其上局部黄色油漆呈减层,右侧护杠、右侧脚踏板见碰撞痕迹”。而阳四美的摩托车:“前加装护杠见碰撞向后折弯变形痕迹,上档板碰撞松动,前加装护杠右侧外沿见碰撞刮擦痕迹,其上可见黄色油漆附着”。结合道路碎片散落位置,两摩托车是右侧碰撞接触,再根据小车司机黄某口供“两摩托车在道路中心线位置相撞”,那就说明是孙某香在逆行,才会发生的右边相撞等观点后,董某辉竟违反“返还物证不能再作为司法鉴定的依据” 的法律规定,在黄某小轿车和孙某香摩托车返还数月后,仍取回再次指定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出具了份与原始鉴定意见相反的“587号鉴定意见书”,把原来是右边相撞的结论改成了左边相撞。再次遭到质疑后,又说成“587号鉴定意见书”是笔误(以上违法违纪在庭审过程中得到确认)。一审公诉人说不采用“587”号鉴定,只采用“193”号鉴定时,辩护人又一次提出:“既是采用“193”号鉴定意见,那就是右侧相撞,也即是孙某香在逆行”的观点后,一审公诉人竟当庭说“我现在不管你是右边相撞还是左边相撞、又或是中间相撞,我就是认为你有罪”的言论。
以上这几张现场照片与勘查员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一比较,可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完全歪曲了事故现场的真实情况。
一审法庭明明已经查实了此案中的错误和疑点,在没解释出任何辩护人提出的疑点下,却仍然依据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了份自我矛盾的判决书,认定阳世美是实线超车,违反了交通法规。但对导致孙某香及阳某文的真正死亡原因却不管不顾,没做更深一步的司法鉴定,只牵强说两人的死亡符合交通事故。
以上两图为一审判决书的第11、12页。
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最重要的证据来源,就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这些都是交警通过现场勘查、取证,得出的最有力、最合法的证据,但在这份判决书中已然成了间接证据,证明力有限;而一个与本案有着利害关系的、涉事小车司机黄某的、又疑点重重的口供(且还与孙某香存在亲戚关系),竟成了直接证据,这岂不可笑!最重要的是一审法庭既然已经不采用现场图和笔录,为什么又要采用依此错误证据定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将本身是受害人的阳世美反而指控成肇事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孙某香人民币189048元,法理何在?
当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辩护人递交了阳世美不是实线超车的重要证据,提出了案件中诸多重大疑点(有些疑点法官也认可)并指出一审判决书的矛盾点后,公诉人竟在庭审过程中,为了其个人原因,公然阻止被告人和辩护人发言,且大声指责被告人和辩护人发言都是一派胡言,强行剥夺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司法权益。而主审法官在时间充足的情况下,没有进行重要质证环节,就匆忙结束庭审。当辩护人日后明确提出此异议后,审判长却提议让被告人去与交警队打行政官司。而就在上个月21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对任何案件疑点进行取证,也没有就阳世美是否存在实线超车进行质证的情况下,仅凭衡阳市交警支队出具的一份只加盖公章没有经办人签章的 “《衡公交字[2017]第0009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并无不当”的回函,就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书。
作为中队勘查员和指导员,胡某明为何要在事故现场图中虚构碎片位置和刹车痕迹?在没有视频监控的地方,在未进行车辆划痕归属论证的情况下,怎能如此武断认定C点为碰撞点呢?现场碎片这么明显,你说天黑没看到,你如何找到了刹车痕?又为何要在没有碎片的地方标明是碎片集中区?难道是因为你与孙某香的某位亲戚系多年好友兼牌友关系吗?
在衡东交警大队所提交的关键证据涉嫌违反法律程序并存在诸多错误的情况下,其上级主管部门不仅未发现其错误而且还当作证据进行复核使用,令人感到匪夷所思。同时,在本案中,这些证据疑点重重、证据链又无法环环相扣,指控阳世美犯罪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为何会做出如此自相矛盾的判决书,而二审法院却完全忽视一审判决书中的矛盾点和辩护人提出的不属违规超车的证据及滑痕印、碰撞地方等疑点,不顾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办案交警已然涉嫌违法违纪的事实,仍出具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书。这背后的真相究竟是什么?我们将会继续关注。(姜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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