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因生产、销售按劣药论处药品的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出了400余万元的巨额罚单,连同没收的300余万元违法所得,罚没款合计790余万元。同时,一名直接责任人和一名直接主管被处以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12月15日)
近年来,药企生产不合格药品被查处的案例时常见诸各大媒体。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按劣药论处的止咳药品,被罚没款790余万元,更是令人震惊。据报道,去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该公司进行飞行检查,发现在2015年至2017年4月期间,该公司未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复方枇杷,擅自将生产的薄荷脑投料大幅减小,统计数据显示,累计生产38批次共1116980盒“问题”复方枇杷止咳颗粒,而且已经全部销售,货值金额365万余元,后来召回涉案药品21782盒,违法所得358万余元。同时,该公司薄荷脑物料领料单、回料单,薄荷脑物料出入库分类台账、检验记录均存在虚假情形。
“问题止咳药”暴露出的问题根由在哪?显而易见,首先是有令不行、有章不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就在那儿,就是不按规范组织生产,不仅如此,还“擅自将生产的薄荷脑投料大幅减小”,作虚假台账。人们不得不问:企业的良心何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担当意识丢到哪儿去了?
常识告诉人们,药品是用于治疗、预防和诊断疾病的特殊商品,与人们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只有质量合格的药品,才能发挥应有的疗效,才能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在经济活跃、竞争激烈的当下,合格的产品是一个企业在市场上站稳脚跟的重要支柱,而生产销售“问题药品”,无异于谋财害命,不仅是害人,也是害己。
人民大众需要合格的、高质量的、有效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有责任和义务满足人民大众的要求和愿望。为生产合格的、高质量的药品,相关企业必须强化法制观念和规矩意识,把保障人民大众的健康放在第一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同时,注重提高相关人员技术素质,提高设备的完好率、精确性、稳定性、可靠性,精选地道药材,提高物料质量,严格遵守工艺制度、工艺检查和工艺监督流程。这是生产合格的、高质量的、有效药品的基础和保证。
有关职能部门应从新药审批的源头抓起,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的有效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有关药品行政审批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督和救济启动机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违法举报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政领导责任追究、行政赔偿和补偿等项制度;药品监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生产工艺规程的申报和审批;要不断强化对药监人员的业务教育和培训,提高药监人员的药学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管理能力。同时,加强对药监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药监人员也应自觉主动地学习和掌握更多的药学专业技术知识和拥有较强的业务管理能力,从根本及源头上堵住生产销售“问题药”的漏洞。既为了患者的健康,更为了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回到“生产销售‘问题’止咳药,被罚没790余万元”这起案件上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前向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没收召回的不合格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的1.2倍罚款;对一名直接责任人和一名直接主管被处以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处罚是非常严厉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该悬崖勒马、弃恶从善了,总是在生产销售“问题药”上动歪脑筋,最终被葬送的一定不会是别人。
(作者:周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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