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超市促销员王女士食用了超市销售的三颗红枣,超市决定对她罚款3000元,人力资源公司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王女士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故起诉至丰台法院。本案近日在丰台法院开庭审理。(北京晚报12月16日)
据报道,王女士是今年3月1日,通过某人力资源公司的派遣来到北京一家超市上班,担任超市促销员的。3月28日上班期间,王女士偷偷食用了柜台陈列的三颗红枣,被超市防损员发现。王女士随即被叫到超市防损部了解情况,经确认后,王女士的上岗证被收回,公司主管告诉她回家等待通知。第二天,王女士便收到了3000元的罚款通知和一纸自动离职通知函。王女士认可自己存在不当行为,也愿意接受相应处罚,但认为超市的罚款金额过高。
根据离职通知函,人力资源部门以王女士无故旷工三日为由,与王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王女士当月的工资也被公司扣下,直到经过劳动仲裁,王女士才拿到了扣除罚款后的剩余工资。
王女士认为,公司解除合同是违法的,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及人力资源公司返还罚款3000元,并支付她离职后待业期间的工资5300元。
人力资源公司表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认为王女士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根据合同条款,公司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王女士承认自己有过错,但不认为自己构成了偷盗行为。公司在事发第二天就向她发出离职通知,显然不可能存在旷工三日的事实。
王女士认可自己存在不当行为,也愿意接受相应处罚,但认为超市的罚款金额过高;超市表示:“三颗枣确实不值钱,但我们处罚的是一种行为,员工穿着工装,就代表着企业的形象。”
双方各执一词,都是“三颗枣”惹的祸?说是,因为是由“三颗枣”引起的“祸端”;说不是,确实是因为人不守规矩,任性而为造成了这起让人匪夷所思的“案件”。
有律师指出,“三颗枣”的价值与3000元罚款之间差异过于悬殊,罚款金额显然过高。从法律角度考虑,如果员工在工作中给公司造成损失,而且相关生效的规章制度中有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的,那么,公司可以向员工索赔因员工过错导致的相应损失,但扣除损失后每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员工的工资应依法依约发放,不能随意扣除。
在这起案件中,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关于合同单方解除的情形,其中,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单方解除的情形之一。虽然这一约定与《劳动合同法》并不冲突,公司也确实拥有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管理员工的权力,但企业内部的相关规章制度也不能“任性”,不能违背现行的法律法规。
此案虽未当庭宣判,但个中教训各方须牢牢记取。有道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三颗枣”事小,守规矩事大。超市有超市的“规矩”,超市员工有超市员工的“规范”和“守则”。作为超市员工必须时时处处严守规矩,而不能随意违反规矩,违反“规矩”受罚,“天经地义”;从另一方面说,超市制定“规矩”,强化超市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管理,无可非议,但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处罚违反“规矩”的员工,严则严矣,但“规矩”不能违背法律精神,更不能代替法律,
无论如何,人们期待着法院对这起案件能尽快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给当事人,给涉事超市,也给所有关注这起案件的人一个合情合理、合乎法律的“说法”。
(作者:周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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