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案件多种处理结果,执法人员涉嫌选择性执法。办案不公百姓不能说话,说话就是态度不好,态度不好就是加大处罚的依据。遭遇如此执法,实在令人心寒。”宁夏亮源达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曹某某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在提交给上级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曹某某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曹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8月,是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一家小型加气站的企业法人代表。2018年5月24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科长丁某某等人在执法检查中,依法查处徐某荣10瓶氧气瓶存在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为1万元;2018年5月28日,依法查处赵某充装27只报废液化气钢瓶,给予罚款1万元。
前不久,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丁某某等三人来我公司(我们是第一家)检查,美其名曰“例行安检”。一番“检查”后,突然说我的气瓶某项不符合安全标准,一会说罚6万元,一会说罚3万元。我当时承认错误并保证整改,就说我的态度不好,最后竟以我态度不好为由,说罚我10万元,给我开10万元的罚款。我们公司6月22日充装证到期要求年检,以红头文件形式申请多次,至今没有给我们年检。
当天检查的第二家平罗县泰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的是6个报废液化气钢瓶,没有处罚;第三家是平罗县龙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的是2个报废液化气钢瓶,也没有处罚。同样的情况,另外两家企业却没有给予处罚,相比之下,差距天壤之别。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令人不解的是,行政执法难道是上自由市场,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也太大了吧,难道处罚没有标准?执法人员想罚多少就罚多少?同一件事有不同的处罚标准,置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何在?同次执法,处罚结果是情节轻的给予重罚,情节重的免于处罚,这中间究竟有何猫腻,不得而知。
就上述涉嫌选择性执法一事,我向石嘴山市议政网进行了反映,2018年11月22日回复称“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责成纪检监察科进行了调查核实”,但回复的情况是敷衍了事。7月4日在三家液化气站同时执法,只显示了宁夏亮源达工贸有限公司操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一个液化气钢瓶;第二家是平罗县泰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的是6个液化气报废钢瓶均未显示;第三家平罗龙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的是十几个报废液化气钢瓶,也均未显示。
如此执法,不知道该如何取信于民,如何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执法时选择性、随意性执法,就因为与他们的关系远近不同,处罚看人情,同一案件处理结果也不一样。我就是因为不会送礼,与他们关系一般,处罚时对我从严处理;而对于和他们关系好的人,处罚时宽松甚至是不处罚,无论前面检查中依法查处徐某荣10瓶氧气瓶存在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为1万元、赵某充装27只报废液化气钢瓶给予罚款1万元,还是后来对我们三家检查罚我10万元,另外两家不予处罚,我都觉得对我处罚不公平,无法让人接受。
目前,我们这边的液化气市场管理不够规范,就像卖菜的市场一样,随便停车充装都可以。打电话随叫随到,可以直接充装液化气。去年我抓了八个车,都是象征性的罚一点款就给放了。
据了解,个别执法人员还涉嫌存在以权谋私的问题,比如接受企业安排的吃请、旅游,并收受红包、黑山羊(一只)、硬中华香烟(两条)等财物,还多次委托液化气公司老板销售来路不明的柴油卡。
2018年12月14日,企业老板徐某荣托人找我说情,说给他个面子,不要告了,别把他拉进去了,说是市场监管局张领导骂他了;12月19日,徐某荣和张领导托另外一个企业老板马某找我说情,说我被罚了10万元,他给我拿3万元,叫我拿7万元,私下解决,意思叫我不要再去告状了。我说不行,我充装了一只新液化气钢瓶,凭什么要交7万元罚款,我说不交(12月14日和19日全部有录音为证据)。
现在是法制社会,执法人员更应该按法律法规行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如果执法时选择性、随意性执法,只会让老百姓感叹社会的不公和法律的随意性。“我们老百姓没有后台,没有多少金钱攻关,难道就该受欺负吗?” 宁夏亮源达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曹某某说,“以上所述,我有充足的证据与证人随时接受调查,如有虚假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恳请上级领导尽快查明事实真相,还我们一个公平公道。”(图片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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