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0年12月15日,京秦特大交通肇事逃逸案在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中肇事车的行车记录仪内存卡莫名被消失,法院说让交警队补充侦查行车记录仪,交警队说没有收到要侦查行车记录仪的函件。此案各方说法成谜……”近日,家住北京东城区的受害者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2019年2月2日,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境内京秦二线发生交通事故。案发当时多车追尾,交管部门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封闭高速,致使我乘坐的京NHX978车也上了高速。一堆车杂乱无章的停在路上,我老公发现时已晚,急踩刹车造成侧滑,撞上事故车,但我的车最终停住了。10秒后,庞某玮驾车J000AI撞上停在路上我的车,导致我车失控,我车又撞上其它车。车上人全部受重伤。
车上人被当时许多村民解救下车。随即我车失火。肇事司机庞某玮驾车逃逸事故现场,也在远处停下,没有下车,他家人都下车了。发现我们伤势严重,需就治送医的情况下,趁乱逃跑。后苦等交警和救护车两个小时才到,导致两个人到医院救治不及时死亡。交通责任认定肇事者庞某玮全责,黄某主责。
2019年2月后案在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交警大队。4月2日,庞某玮被关押在某看守所。4月4日,庞某玮被取保。5月后,我才知道黄某谅解庞某玮。交警队明知没有得到受害家属全部谅解,我没有谅解任何人,两个肇事者在交警队得到保释,至今逍遥法外。后来有人采访庞某玮,他说黄某代表全家谅解了他。黄某没有权利代表受害者。黄某出具一份没有法律依据的谅解书,并且黄某白纸黑字没有代表任何人。比如他说把世贸天阶给庞某玮,世贸天阶是黄某的吗?简直无稽之谈。从交警到公安到检察院到法院,人人知道我没有谅解任何人。知道他们被违规取保,我问交警,交警说不看我谅解不谅解,社会危害小,是公安做出的决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1人刑罚7—10年,2人10年以上,普通肇事案也是3—5年量刑。三年以下可以取保,三年以上不可以取保。
2020年从1月拖延到6月案在玉田县法院。我发现,当时肇事司机庞某玮开的是价值百万的陆巡车上有行车记录仪,并且是隐藏式的前后都有摄像头,24小时实时监控。我要求调取行车记录仪,并且恢复数据。在法院苦等一个多月,没有消息。后终于找到主审叶法官告知,通知代理律师了。我问为什么不通知当事人庞某玮,法官说庞某是外地人(庞是华北任丘油田的企业文化部的报社通讯员,开庭后才知道是多方联动的阴谋),法官说没交。我说为什么不交,不能传唤他吗?他说不交我们也没有权利让他交。你找交警。
第二天我找到交警说:庞说不会用行车记录仪,没有数据。我说:为什么不封存,拿去恢复数据鉴定(实际上庞某玮已经格式化了行车记录仪的内存卡,销毁了证据)。他说他又不是专业办案人员。我说现在发现也不晚呀,他说你得找出他应该会用行车记录仪的证据。我说不存在会不会用的问题,24小时监控。他又说你得找出他坏证据的证据,还得找出他应该会用行车记录仪的证据。
2020年10月问法院,问行车记录仪要的怎么样了。一女书记员说:没有了,交不了。我追问:到底是什么意思?她说覆盖了,我说覆盖也能恢复数据。为什么不交?换一男的答:没有权利让交。我问谁有权利,他说找交警。我说法院能不能写个文书或打个电话给交警,他说无权利。我又打电话找交警说明情况,交警说:反正当时没有发现事故录像,我说里面有没有其他数据,他说是隐私,无可奉告。
2020年12月15日,此案在玉田县法院开庭审理。检察官对黄某和庞某玮提起刑事诉讼,量刑建议3—4年过低。庞某玮不认罪。检察官当庭询问庞某玮车上是否有行车记录仪,他说有,没找到开关不会用。被问:法院让交行车记录仪为什么不交,他说不知道此事,法院没通知。法院说通知到了代理律师。庞某玮说,交警收缴内存卡后就没有还给他。
2020年12月16日开庭后,我向法院要求重新侦查行车记录仪内存卡,恢复数据做鉴定。法院法官明确表示出具函件给交警大队,要求补充侦查行车记录仪内存卡。2020年1月份多次与玉田交警大队做沟通。交警大队长不再在电话透露任何案件信息。2021月1月16日,我从车主孙某建处得知没有上交行车记录仪。检察院也没听说,鉴定任何东西。交警大队应该没有收到法院调查行车记录仪的函件,行车记录仪内存卡有证据证明不在交警大队,仍在庞某玮或车主孙某建手里。2021年1月19日几经周折,终于法院法官证实还没有向检察院和交警大队出具调查行车记录仪的书函。
关键证据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在交警大队,没有封存鉴定就归还,在法院7个月不调查。法院开庭前说没有权利,开庭后一个月没有下传调查的书函。
2020年12月15日庭审现场,民事部分,原告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完整,仅代表原告方的利益请求。法官擅自做主说原告和被告黄某为夫妻关系,所以把被告的诉讼和原告合一。当庭原告受害人就强烈反对,说得清楚:两人经济独立,互不相欠,各是各的赔偿,有利益冲突。黄某明确说原告要求过高。法官还是置若罔闻一意孤行,不顾受害人原告的强烈反对,和被告黄某把原告的诉讼请求讨论记录,且不顾受害人原告的意见,私自把原告的诉讼和被告黄某的诉讼合并。2021年12月16日上午,法官说此案属于天灾人祸,不能按一般交通肇事判,此案社会危害性不大。
2021年12月16上午,原告受害者发现庭审笔录关于庞某玮多次真实意思的表达:即使我在现场也没有义务将伤者送医救治的庭审记录没有一个字的记录,并且多次关于庞某的真实意思的表达进行篡改记录。遂原告没有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书面要求按真实情况补全庭审笔录。
这是一场多方联动的阴谋,在玉田县交警大队,可以没有被害人谅解,就可以取保;在玉田县法院可以清除原告被害人的诉求。关键证据不调查,被消失的行车记录仪内存卡所有案件证据不参考。如果没有一个主持正义的人或平台,此案就是黄某缓刑,庞某玮疑罪从无了。
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希望此案能够公平公正,从车主孙某建手里要出行车记录仪,进行鉴定。给出结论,庞某玮是否销毁了证据。有了新证据,重新认定庞某玮肇事逃逸致两人死亡。量刑建议太轻,应该在10年以上;原告受害人和被告黄某是原被告关系,经济赔偿各自计算,并且经济赔偿程度也会牵扯刑事量刑。希望此案能够得到公平公正审判,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性,让审判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和历史的推敲。
来源:头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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