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2015年,当事人王某(化名)购买湖南衡阳市雁峰区“峰邸壹号”一住房。因为该楼盘没有消防验收存在安全隐患,所以不敢装修入住,一直在外租房。2020年,原告衡阳市有缘物业公司以王某拖欠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法院起诉。雁峰区法院作出(2020)湘0406民初937号判决书,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支付物业公司近万元管理费。被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诉,衡阳市中院维持原判(2020湘04民终2682号)。
作为一个法律爱好者与本案知情人士,笔者认为上述判决不公,法律运用不当。就此案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问题提出个人的一些见解。
其一,作为消费者(业主)与经营者(物业公司)民事纠纷,国家专门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可是本案审理、判决却故意不使用或避开本法,这是为什么?
其二,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纠纷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仅以未接受或无需服务为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原告(业主)违约,有断章取义和曲解法律嫌疑。依法维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算不算正当理由?如果不算,请问什么情况(条件)才算正当理由?
其三,稍懂法律者都知道,平等、自愿、公平、合法是合同成立或有效的四大基本原则,缺一条件即为无效合同。而本案被告既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合同,又未授权或委托任何人与原告签订服务合同,自始至终未曾接受或使用原告产品与服务。未消费却要支付费用。原告(物业公司)违背《民法》第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一条;违背《合同法》第三、四、七、三十二、四十八、五十二条;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二、五、七、十八、十九、三十三、四十、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二、五十五、五十六条。
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生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物业承接现场查验。未经现场查验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
由此可见,原告合同四大基本原则无一具备。另外《民法》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法院却判决合同有效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这是为什么?
其四,作为一个专业法律工作者,本案法官明知本案产品服务有缺陷,存在安全隐患,经营不合法,却判决经营者没有责任,责任只是制造商或生产方。依照这一逻辑,今后是不是意味着销售假冒农药、种子,伪劣食品,甚至走私、贩毒等等,只要不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都是合法?
其五,在消防方面,国家立法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原则。可本案法院却利用公权力强制被告消费不安全产品与服务,既违背国家立法宗旨,又有变相剥夺被告生命健康权之嫌疑。本案楼盘一旦发生消防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开发商濒临倒闭又不是经营过程中造成消防事故主体责任人,承担不了、也不可能承担事故责任,物业公司作为主体责任人又被法院判决没有责任。一旦发生消防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谁来负责?
近年来,我国在司法领域大刀阔斧实施改革,其中最为典型的莫过于“法官问责制”与“疑罪从无”。曾经的疑罪从有造就多少冤案,难道非得发生消防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才能引起重视吗?
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本案被告王某由于案值不大打不起官司也经不起折腾,大不了忍气吞声,退财消灾,可司法不公损害的却是国家形象。在本案中,本人作为被告朋友,虽然有信心维护其消费者权益,但毕竟不是专业律师,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又不符合近亲属代理条件,即便有心为其伸张正义却是有心无力。
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公民应尽之义务。实施全民法制建设,需要继续深化改革,而改革的第一步,就是降低民事诉讼成本与代理门槛。因为按照现行国情,不是每一个老百姓都有法律专业知识,也不是每一件民事诉讼老百姓都请得起专业律师。身为一名全民法制义务宣传与改革倡导者,在此呼吁与宣传,即是义务普法,又是寻求广大百姓支持由本人提倡的司法改革,希望广大群众给予支持与关注。 (湖南衡阳 庾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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