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选厂生产正常运转,我们白天黑夜的干活。从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份,公司没有给我们开工资,我们仍然坚持干。2014年阴历年底仍未给我们付工资,当时去找了劳动部门无果,我们只有回家过年。
为了社会稳定大局,我就贷款借高息给垫付了部分工人工资。故2015年3月23日,经双方商议签订了解除劳动协议,因此万华集团万泰矿业有限公司欠我劳务费3290.5777万元。签订解除协议时,万华集团万泰矿业有限公司承诺分期分次给付欠款,另签有还款计划(见协议)。2015年4月份给付700万元后,再未按承诺兑现。
无奈之下,2016年7月起诉至朝阳市中院。2017年3月24日,朝阳市中院进行公开审理,于2017年5月25日,就朝阳万华集团万泰矿业有限公司所拖欠2590.5777万元作出(2016)辽13民初102号判决书,判决辽宁朝阳万华集团万泰矿业有限公司给付2590.5777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却迟迟未能执行到位。后经本人反映,于2018年10月20日,法院根据(2017)辽13执字第9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200万元的铁矿石、铁粉、精铁粉等半成品及成品。
令人诧异的是,朝阳万华集团万泰矿业有限公司在未履行法院裁定的偿付义务的情况下,藐视法律,擅自变卖根据执行裁定书(2017)辽13执字第94号法院封存的铁矿石、铁精粉等成品半成品。
执行判决书明确:如果被执行人使用被查封的物品并进行销售,其销售价款应交到法院指定账户。后来我找到法院,法院称公司没利润,没钱,要破产重整,破产重整完了再说。而万华集团(万泰矿业有限公司大庙铁矿,东五家子铁矿,选厂,古山子铁矿)共计4个井口,目前朝阳万泰矿业有限公司仍正常运营。
律师认为,被执行人擅自变卖被查封的财产,涉嫌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三)项的规定,同时涉嫌触犯《刑法》第313条。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法院应要求被执行人一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义务,否则采取拍卖等执行手段。被执行人变卖被查封财产,法院疏于监管,不排除执行人员与被执行人串通之嫌,法院可能涉嫌《刑法》第399条第三款,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目前全国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做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期望有关纪检监察部门直查督办,纠正可能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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