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违规使用痰热清注射液,发生输液反应后未及时停药、抢救不及时且抢救过程中处置错误,导致我母亲房改琴死亡,事后涉嫌伪造、篡改患者病历。”近日,山西省霍州市居民梁咏致函有关部门,要求该院及相关医护人员向患方公开赔礼道歉,并恳请卫健委依法调查,依法追责,对严重失职人员进行处理,还死者一个公道,给家属一个合理交代。今天,我们一起走入梁咏与他55岁母亲的悲惨故事。
梁咏5岁时,父亲因意外去世,母亲独自一人含辛茹苦地抚养着他与两个姐姐。大学毕业后,梁咏怀揣着对未来的美好憧憬,站在人生的起点。他的母亲,一位善良坚强的人民教师,一直是他生活中的支柱和榜样。然而,2023年5月8日,梁咏母亲因肝功能异常前往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这一天成为了他们生活中的巨大转折点。
入院治疗12天后,梁咏母亲的病情逐渐好转,肝功各项指数接近正常值,她欣喜地期待着下周出院参加女儿的婚礼。然而,5月20日傍晚6点多,医院的一系列医疗失误将这一切摧毁。医生冯某农、王某翔、石某媛在患者无用药适应症的情况下,明知梁咏母亲肝功异常且有“荨麻疹”病史,仍不顾禁忌地给她输注此前从未使用过的高危药“痰热清注射液”。
输液半小时后,梁咏母亲就出现了恶心、呕吐和体温升高等明显不良反应。但值班医生王某和护士侯某琳却没有及时采取任何应对措施,任由这“夺命药”源源不断地输入病人体内,直至梁咏母亲陷入昏迷。期间梁咏多次呼叫护士侯某琳,仍没有得到及时的关注和帮助。
直到当晚10时,医护才到达病房开始抢救。但梁咏母亲的状况持续恶化,家属的焦虑和无助感不断加剧,而护士竟说“病人睡着了,让她好好休息”,一直放任病情恶化。次日凌晨5时,护士在医生王某翔的授意下连续推注两支“呋塞米”后,母亲突然没有了自主呼吸。在母亲无自主呼吸长达4.5小时后,医院于9时25分才将她转入ICU病房,关键治疗插管上呼吸机直到病情恶化后的10时13分才实施,失去了宝贵的抢救时间。约10时30分,在ICU病房外,医生冯某农告知家属抢救无效。最终,梁咏的母亲就这样不明不白地在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含恨离世,连一句话也没留下。
摸着亲人冰冷的尸体,家属们悲痛欲绝,难以接受:一个活生生的人,就因输了一瓶液就永远离开了我们吗?5月25日,家属到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封存病历,发现病历有伪造、篡改痕迹,多处与事实不符;5月27日,太原市卫健委委托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梁咏母亲进行了尸检,更残酷的是梁咏的姐姐于同日出嫁。7月27日,该鉴定中心出具“冀医法鉴(2023)病鉴字第23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房改琴符合输注痰热清后发生输液反应导致死亡”“不支持自身疾病导致死亡”。
梁咏流着泪一页一页地翻看病历,回忆着事发时的一切,并求助于医学专家,终于有了答案。大量事实证明,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对患者房改琴的诊疗行为存在诸多过错:
其一,在患者无用药适应症的情况下,违规使用痰热清注射液。医院使用痰热清注射液的依据是“受凉后轻度咳嗽,少量白痰”,目的是针对“普通感冒”清热化痰对症治疗,但医院没有考虑患者正处于肝功能恢复的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加重肝脏代谢负担,避免加重肝损的药物,甚至不用此类药。同时普通感冒应根据《成人普通感冒诊断和治疗临床实践指南(2023)》推荐意见17: 首选含蜂蜜的镇咳制剂或右美沙芬。该医院非中医医院、非中西医结合医院,理应适用该指南,使用指南推荐的首选药物。
其二,未根据《痰热清注射液说明书》用药,且无视了关于“禁忌”和“注意事项”的说明。首先,医院无视患者有过敏病史及肝功能异常的特点。根据患者病历第4页的入院记录中既往史记载“有荨麻疹病史2年,平素对尘螨、户螨过敏(皮肤呈“荨麻疹”样表现),间断发作,曾在当地诊所口服中草药对症治疗……”,提示患者可能为过敏体质。但在患者住院期间的用药过程中,未见医院对患者的体质进行用药分析,而是草率用药。患者因肝功能异常入院,使用痰热清注射液前肝功能尚未恢复正常,医院给患者使用该药,显然忽视了患者最基本的自身疾病。
其次,医院无视《痰热清注射液说明书》关于“禁忌”和“注意事项”的说明。病历第17页记载患者受凉感冒,而痰热清注射液为风热感冒用药,显然属不对症治疗范畴;患者可能属于过敏体质,使用痰热清违反了禁忌症说明;患者住院期间一度肝功能异常,使用痰热清同样违反了禁忌症说明。
其三,发生输液反应后未及时停药并施救且抢救过程中处置错误。医护对患者病情观察不到位且延误治疗。患者使用痰热清前,相关理化检查结果未见细菌性感染依据,使用痰热清后,出现恶心呕吐症状,继而出现休克症状,时间序贯性非常强,结合药品说明书的注意事项:“用药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用药反应,特别是开始5—30分钟,一旦出现过敏反应或者其他严重反应,应立即停药并及时救治”。但医护并未密切观察用药反应,未及时停药。直到20日晚10时,患者发生输液反应3个小时后,医护才开始抢救。患方认为医方存在明显延误治疗,致使痰热清注射液在体内集聚量已经很大,最终导致患者发生输液反应死亡。
医院处理输液反应水平低下,有伪造病历嫌疑。21日上午患者无自主呼吸长达5小时13分后,医院才实施插管上呼吸机这一关键治疗,急救水平与三甲医院不匹配。5月19日、5月20日上午、20日晚10:26医院都采血化验,结果均显示血象不高,CRP、PCT不高,在没有感染灶、病原菌依据的情况下考虑感染性休克,要么水平低下,要么就是为了逃避因过错导致输液反应的伪造病历行为。法医的鉴定结论也印证了这一点。
医方抢救时轮番对患者使用升压、降压药,21日凌晨4点53分和5点整连续推注两支呋塞米后约2分钟,患者便呼吸骤停,患方认为医方抢救行为不当。
病案第44、45页专家会诊邀请函中,未说明患者输注痰热清后发生输液反应,患方认为医方隐瞒真实情况误导会诊专家,导致专家未及时对患者采取合理有效的抢救措施。
患者5月21日去世,但家属于23日、25日两次查询“健康山西”均显示5月20日使用“痰热清”9支;5月29日第三次查询“健康山西”却显示20日“痰热清”用量为9支,21日先为-9支,后又+3支;三次查询结果不一致。患方分别于5月23日、25日、6月1日在健康山西app查询患方住院费用,但是查询结果均不一致,分别为18868元、21871元、21000元。患方认为医方刻意隐瞒使用“痰热清”的实际用量。
5月20日23时左右,医生王某翔对护士说“房改琴以后不敢再输这个液了,应该是过敏性休克”,但其后的用药中却没有首选紧急用药——肾上腺素,后患者出现休克、肺水肿症状,也没有尽早使用呼吸机辅助通气、PEEP模式缓解肺水肿,虽已考虑到过敏性休克,但未按诊疗规范进行抢救,与患者病情恶化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其四,院方涉嫌伪造、篡改病历。病案第81、83、85页不是患者房改琴的病案,而是2022年5月温宝萍的病案。
病案第122页临时医嘱单中,5月20日的部分用药记录缺失,后在法医的要求下,院方向法医补充了5月20日的用药情况3页;病案第86页与137页、第84页与138页、第82页与139页系同一时间段的病案记载,但诊断截然不同,“病情观察、治疗护理措施及效果”的记录也有部分不同,明显是经过人为篡改以后的病案。
病案第30页,院方于5月21日的住院病人再评估表存在多项与事实不符的评估:观察病情、危机值处理、科室讨论等均不及时,院方竟然评估“及时”;护理等级,长期医嘱中除5月8日外均是一级护理,但是院方评估为“二级护理”;抢救无效离院时疗效判断,院方竟然评估“好转”。
病案中病程记录5月20日记录与事实严重不符。患者输液前谈吐流利自如、声音洪亮、状态良好;输液半小时后多次呕吐,逐渐翻身、起床吃力,并出现意识模糊、呼吸困难、发声不清、体温快速升高等症状并未记录在内。护士在当晚6时至10时之间,未按照《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第十四条对一级护理患者按护理要求每小时巡视患者并严密观测患者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明显严重失职。
病案第127页临时医嘱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患者拒查)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为房改琴已深度昏迷、无自主呼吸达2.5小时,根本无法拒查核酸,家属也没有收到医院的检测要求。
病案第44页会诊邀请函中的时间存在涂改痕迹,与第45页邀请函中的时间矛盾;病案第28页,会诊时间“2023年03月8日”有误……如此等等。
综上所述,患方认为,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导致患者“输液反应”死亡,同时,根据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冀医法鉴(2023)病鉴字第237号《鉴定意见书》的分析“……心脏、脑、肺脏等肝脏以外脏器未检见明显致死性疾病改变,不支持自身疾病导致死亡”,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应当对造成患者房改琴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恳请相关部门领导明察秋毫,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依据客观事实和医学科学知识,对此重大医疗事故作出客观、公正、科学的处理,还死者一个公道,给家属一个合理交代。
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许多挑战和不幸,但正义和尊重生命是不可动摇的原则。梁咏和他的家人经历了一场不幸的医疗事件,他55岁的母亲因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而痛失生命。这个故事呼吁我们必须加强对医疗体系的监督,痰热清注射液属于中成药,我国对于这样的中药提纯不彻底,经常在输液过程中出现反应:高热、寒战、呼吸困难等,甚至休克死亡。医院应尽可能不使用或慎用中药注射液,避免悲剧再次发生。梁咏母亲的死亡应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世人的警醒!在正义的呼声中,让我们一起努力,确保患者的生命得到充分保护,确保这样的悲剧不再重复!
截至发稿,据悉太原市卫健委已介入调查,我们也期待此案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对于事情的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报道。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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