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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通川区法院法官的乱作为造成当事人的失控

字号+ 作者:浙江新闻网 来源:未知 2019-07-02 14:24 我要评论( )

尊敬的各级领导及各大媒体: 你们好! 我叫李泪(化名,联系电话13922869355),今天我怀着十分悲痛和沉重的心情向你们陈诉我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法院的遭遇和冤情。 事情经过如下

尊敬的各级领导及各大媒体:

  你们好!

  我叫李泪(化名,联系电话13922869355),今天我怀着十分悲痛和沉重的心情向你们陈诉我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法院的遭遇和冤情。

  事情经过如下:

  我与袁某离婚一案经通川区人民法院、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后终结,已生效的(2016)川1702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袁某离婚;二、原告李某名下贷款本息2381859元中的1990937元(截止2016年5月30日)及被告袁某名下借款55万元及利息,由原告李某及被告袁某共同偿还。”在这之后,我紧巴巴地过着日子,从牙缝中挤出钱,加上在朋友处的借款,终于还清了我名下的所有银行贷款。我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后,已超出应当担负的债务,超出额为512375.5元。因此,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规定起诉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袁某支付共有债务代偿后的追偿款512375.5元。第一次起诉时,我向法院提交了生效判决书、个人信用报告、贷款银行的还款流水等证据。而在对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通川区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何栀菊(民一庭庭长)却说我没有提供银行的结清证明,以证据不足为由非法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我第二次起诉时向通川区法院提交了生效判决书、个人信用报告、9家贷款银行的个人贷款结清证明等充足的证据。但通川区人民法院该案的主审法官陈宇(民一庭法官)不顾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处处偏袒被告袁某,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明明离婚生效判决中确认的我名下贷款银行是给我出具个人贷款结清证明的这9家银行或贷款公司。通川区人民法院法官陈宇却说贷款银行只有招商银行和平安银行两家,其他的贷款公司与共同债务的贷款无关。生效判决确认的在平安银行贷款的贷款本金是342000元,并未将其利息纳入共同债务。平安银行出具的个人贷款结清证明上只需记载贷款本金就能够证明已偿还了共同债务。通川区人民法院法官陈宇却以未记载利息为由,做出“无法核实具体还款金额”的荒唐结论。我的代理律师在开庭前和开庭中都向法庭详细列举了债务总额的计算依据和我与袁某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并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最重要的是在通川区人民法院的两次开庭审理中对方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而通川区人民法院法官陈宇却满嘴胡言地说我们没有提供计算依据和债务份额,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从而做出了驳回我诉讼请求的枉法判决。

  以上我陈述的全是事实,绝对没有编造一句话,如有不实,由反映人自愿承担由反映不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以及法律和经济责任。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怀疑通川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何栀菊和陈宇有受贿嫌疑或与被告袁某有特殊关系,强烈要求领导派出专案组对此进行彻查,各大媒体现场采访核实了解情况,查清事实真相,清除通川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里的害群之马,还社会公众一个清正廉明的司法环境,还我一个公道!我现在是欲哭无泪,在紧紧巴巴过日子的情况下借债偿还了共同债务却得不到追偿。天理何在?苍天何在?公平正义何在?党的威信何在?

  以上反映材料内容(和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属实,如有不实,由反映人自愿承担由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以及法律和经济责任。

  反映人:李泪(化名)

  2019年6月29日


李泪(化名:同意并请求媒体在网上发布的反映材料原件)


李泪(化名:向法院提交的还款清单证明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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