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并未对账。后对账时,原告通过手机发送85份收款收据给我。由于份数太多,我将收款收据全部摘录下来后,通过我手机将单据发给原告儿子询问这些单据是否全是我的。
自从我发了这些单据后,原告陈某友将我诉至浙江台州市路桥区法院。法庭说我自认了这些货物,判我要归还剩余货款8万余元。在一审、二审时,我说:“这85份单据,有些是我司机签字的我认可。但是有些并不是我司机签字,更有些是既无收货人也无发货人,就是所谓的白条,我不认可。”但法院判定我是自认的。
此聊天记录就是原告儿子交到法院的所谓证据,其中红色字体为被告的语音聊天记录。上面明明写有他有原始单据,一审、二审被告要求原告拿出原始证据进行对账,法院却不采纳。
在一审、二审中,包括我与原告陈某友的儿子聊天记录中都有提到,叫他拿出原始单据对账(这份聊天记录就是原告儿子交到法院的证据)。原告儿子在他提交的证据中也亲口提到这些单据他都有,我和我律师在法院也多次提到。这个案子本来很简单,要原告拿出订货单、发货单对账,就真相大白了。一对账开一次庭就好了,是欠多少钱,还是多付了钱?可是法院不采纳,在判决书上用高度盖然性原则。此与日常生活中常理相悖,使这案子开庭3—4次一审、二审用时3年,耗费国家资源,令人感到匪夷所思。
值得一提的是,我和律师去一审法院查阅庭审记录时,却被法官吴某某拒绝了。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法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恳请上级领导依法查明真相,秉公明断,同时也跪求天下正义的法律各界人士为我们外来农民工伸张正义,让我们底层的外来农民工也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让那些欺压农民工的知法犯法者受到制裁。
图1来源:楚天尚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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