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远离家长监管的情况下,一个年仅4岁的小孩无畏无惧横冲直闯道路,造成交通事故。定性身为摩托车驾驶员的我为主要责任,显失公允。”江苏省如皋市石庄镇凤龙村12组村民宋某波致函有关部门说,恳请上级领导依法查明事实真相,对此起交通事故的责任重新进行复核认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百姓合法权益。
2010年12月26日,我从村办公室完成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任务,在去镇政府的途中,我骑着摩托车沿乡村小道(凤龙路)由北向南行驶。到李某兆家院墙门口时,有个小孩从路的西侧院墙内冲上了道路,我本能的按了下喇叭同时踩下了刹车,小孩也向南转了下。事发较突然,我感觉右手腕碰了下,下车后发现小孩跌在离我大约1.5米左右的路西边的砖头上。
当时见小孩头部有血,我就立即把小孩抱起问了下李某兆的家人,这是谁家的小孩。李的家人说是某凤家的,某凤家离这还有段距离。我就抱着小孩去村医务室,医务室人员说要送石庄医院。我又把小孩送去石庄医院,后又送往南通附属医院就治。这是事故的全过程。
后续由交警中队直接出警处理,完成了事故的调查,定性我为主要责任。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后我也找过法院,法院工作人员说,他们是按照交通部门提供的责任认定判决的。
当时,我在乡村小道上谨慎行驶,并无任何违法,而交警在事故中认定我未保持安全车速,发现情况迟,采取措施不力,来定性事故的责任非常抽象,而且理由也很勉强。这起事故的发生我认为换成任何其他人都不可能完全避免,可以说纯属意外所致,最主要的还是年仅4岁的小孩,在远离(离家大约150米)家长监管的情况下,无畏无惧横冲直闯道路所致,作为我驾驶车辆遇到这种情况既无法遇见,事发因数也无法克服,认定我负主要责任实在无法理解。
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让我在事故送达回执上签字,但我并未取得所谓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人一栏也是空白的。再联想出警时,在乡村小道的交通事故理应是当地派出所出警,如案情的需要再由派出所转至交巡警,而办案交警独立办案独立取证也涉嫌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申请人宋某波认为,2010年12月26日13时许,其驾驶二轮摩托车致使当时年仅4岁的陈某唯受伤的交通事故中,申请人宋某波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至少不应当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其一,陈某唯作为年仅4岁的幼儿,在脱离监护人的有效监管后,童真无忌,无任何安全意识和危险防范能力。其无知无畏、横穿直闯道路的行为,才是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其二,在不够宽的乡村小道上由北向南(在南北路的西侧行驶),加上紧邻的房舍(位于路的西侧)里冲出的幼儿,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空间上,作为驾驶员的宋某波客观上均不能避免本起事故的发生,除非该条道路禁止车辆通行。
其三,原事故认定书中认为申请人宋某波“未保持安全车速,发现情况迟,遇有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力,碰撞自西向东步行进入道路”是没有充分和客观依据的。
因为该事故道路并没有“限速标志”,正常稍有安全防范能力的人穿越该道路都会驻足瞭望,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行,更谈不上直接冲上道路嬉戏玩耍。驾驶人宋某波如何保持“安全车速”?宋某波不得而知,在本起事故中除非宋某波下车推行,也许才能确保安全。
本起事故中,作为驾驶员的宋某波发现危险情况到事故的发生是很突然的,客观环境导致驾驶人员宋某波无法发现情况,更不可能采取什么有力的措施。
其四,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申请人主动救治伤者,积极和伤者家属调解赔偿事宜,并得到对方的谅解,但仍然导致申请人受到刑事判决的严重后果,给申请人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和伤害,申请人感到莫大的委屈和无奈。
以上陈述如有任何虚假,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恳请有关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查明事实真相,把2010年12月26日申请人宋某波与陈某唯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重新进行复核认定,让我在有生之年脱掉有罪之身,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百姓合法权益。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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