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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屡拒单位派活被解除劳动合同”怨不得别人

字号+ 作者:浙江新闻网 来源:未知 2019-07-18 14:06 我要评论( )

广州都市网 讯 7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2018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劳动者多次拒绝单位合理工作指派而被解除劳动合同,诉至法院败诉的案例引发关注。(

 广州都市网 7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2018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劳动者多次拒绝单位合理工作指派而被解除劳动合同,诉至法院败诉的案例引发关注。(工人日报7月13日)

据报道,周某于2008年9月入职江苏泗阳某电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周某为公司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岗位工作,同意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且需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2015年11月27日,公司安排周某协助同事安装自动流水线设备,周某以不具备该技能为由拒绝。据了解,安装流水线为临时性工作且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公司希望周某予以配合,但是周某仍然予以拒绝。当日,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对周某作出记小过处罚。次日,周某仍拒绝公司上述工作安排,公司再次对其记小过。12月1日,周某再次拒绝工作安排,公司作出记大过处罚。12月2日,公司找周某谈话,希望其端正工作态度,服从公司合理工作安排,始终没能奏效。

鉴于周某屡次拒绝公司工作安排,于是,经上报工会,12月3日,以周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连续四天消极怠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此时的周某并不服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结果自然没能如愿。继而,不服气的周某又上诉到法院,结果仍然没能如愿。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象周某一样“屡拒单位派活”的员工并不少见。说得明白一点,因为这部分人缺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缺少一种奋斗的姿态和上进的追求,缺少一种忠诚、勤勉的工作态度和责任担当意识,实际上,就是缺少一种精神,一种踏踏实实、积极向上的精神。

在上述这起案件中,周某的岗位职责虽然是维修、保养流水线,但是,据介绍,安装是属于其工作内容的合理延伸,况且,周某也曾经协助安装过流水线;而公司并没有要求周某一人安装设备,而是要求他协助他人共同完成。工作安排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并不存在加重周某的工作负担。在周某连续怠工且多次受处罚的情况下,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及法定程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无疑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院驳回周某诉讼请求的判决自然也是在法理之中的。

从法律角度说,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听从用人单位指示、安排和监督,并忠诚、勤勉地完成工作任务。而用人单位基于业务需要,临时性、短期性地指派劳动者到本单位其他部门支援工作,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调整,而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本案中的周某,即便真的对流水线安装不熟练,既可以在公司对其安排工作时提出增加技术人员等合理性要求,也可以在工作中学习以增加自身技能,而不应该消极地、三番五次地拒绝,这绝不是一个“以公司为家”、积极主动、忠诚勤勉、默默奉献的员工应有的姿态。

“屡拒单位派活被解除劳动合同”怨不得别人,只能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自己。其警示意义在于,员工必须忠勉履责。一方面倡导对待工作应持积极、勤勉的态度,珍惜学习的机会,“忠诚、勤勉地完成工作任务”;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应根据员工的特长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让他们有“用武之地”,尽情施展自己的才华,如果确实因为生产经营需要等调整相关员工的岗位、工作内容的,应强化人本观念,积极与有关员工协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而我行我素、任性而为,无正当理由,“屡拒单位派活”的员工,法律面前,终归是要“败诉”的。因为,事实是“准绳”,法律是公正的,是容不得员工“耍性子”的。

作者:周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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