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0日,江凉村委会与我哥哥徐照红签订《江凉村林地、荒山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一份。在承包合同的第一条中约定承包期为30年,自2009年11月10日至2039年11月10日;第二条中承包面积为156.9亩。因江凉村委会没有按约定的时间(2009年11月10日)交付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后江凉村委会与徐照红协商同意的情况下,2013年7月30日徐照红向江凉村委会支付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上交金额30021元,江凉村委会向徐照红出具了收款收据。
2015年8月6日,我的哥哥徐照红因病向江凉村委会申请将承包地等流转给徐利君、徐全胜、吕元生经营,江凉村委会同意并向蕲春县林业局出具证明。2017年3月3日,徐利君、吕元生退出经营并向蕲春县林业局申请将林权证变更至我的名下,且2017年11月江凉村委会在《林权转移监督备案意见书》中签字盖章,2017年12月1日和2017年12月4日我在蕲春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包括位于江凉村高岸湾后山39.1亩及周家山11.8亩共计50.9亩在内的全部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的不动产权证书。
无奈之下,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我只好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徐全胜夫妇经法定程序流转经营徐照红承包的山林,并经被告江凉村委会同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书,与被告江凉村委会确立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其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江凉村委会虽协助原告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书,但未能在承包山林前召开山林所在地村民小组会议,导致村民阻扰其使用而不能将原告所承包山林面积中的50.9亩的面积实际交付原告承包经营,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9年8月5日,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被告江凉村委会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江凉村林地荒山承包合同》,并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50.9亩承包山林土地;2020年4月2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诚信大厦的矗立,离不开制度支撑。把道德伦理的柔性规范与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更好打造诚信社会。恳请有关部门督促江凉村委会切实加强自身诚信建设,尽快履行承包合同约定,向我交付位于江凉村高岸湾后山39.1亩及周家山11.8亩共计50.9亩的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不断提高公民诚信意识,树立起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不断夯实诚信建设之基,让诚信真正成为一种思想自觉、一种行为习惯。 (湖北省蕲春县 徐全胜)
来源:晨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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