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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警车违法被处罚”法律面前无特权

字号+ 作者:周志宏 来源:浙江新闻网 2019-01-07 09:33 我要评论( )

1月2日,微信朋友圈传播两辆制式警车在红绿灯路口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该问题后,廊坊市大城县公安交警大队迅速展开调查,两名涉事辅警除被扣分罚款外,还将受

1月2日,微信朋友圈传播两辆制式警车在红绿灯路口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该问题后,廊坊市大城县公安交警大队迅速展开调查,两名涉事辅警除被扣分罚款外,还将受相应纪律处分。(燕赵晚报1月4日)

其实,不止在大城,在全国的其他许多地方,有的警车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违反交通规则行驶的现象并不鲜见。有的“在红绿灯路口不按导向车道行驶”;有的逆行、闯红灯、鸣拉警报器;有的乱停乱放、“想怎么停就怎么停”,等等,人们已经见怪不怪了。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有些交警对警车违法违规现象往往会视而不见,认为是“自家人”,纵然一时发现有警车违反交通法规,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开具罚单,甚至还会进行庇护。有时,即使被开了罚单,多数也都由单位埋单,而涉事民警个人不会受到处罚。而且,有的警车违规被扣分,相关单位往往会与交管部门进行沟通,悄悄地把扣分销掉,这也导致了相关单位对警车违反交通法规的重视不够、管理乏力。凡此种种,逐渐助长了有的警车随意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

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警车驾驶人员特权思想在作祟;有的执法人员执法不严,甚至知法犯法,毫无顾忌。岂不知,如此一来,不仅会使自身形象受到损害,更会激起群众的强烈不满。

据报道,大城县公安交警大队南照扶中队的两辆制式警车,在津保路与廊泊路交口东向西方向,在红绿灯路口,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而且,当时这两辆警车非执行紧急警务活动。根据《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这两名警车驾驶员,违反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和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规定,一名被处罚款200元,记4分;另一名被处罚款100元,记2分。不仅如此,“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将按照内部规章制度,对该事件开展追责工作,给予当事人及主管领导相应的纪律处分。”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和保障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石,是公民生存、生活和个人权益的“守护神”。遵守法律是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任何人、任何情况下,法律的红线都不能触碰,更不能逾越。大城县交警说得好,法律面前没有特权,不论是谁,违反了法律都必须受到应该有的处罚。

非执行紧急公务的警车和普通车辆一样,都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驾驶警车,代表执法部门形象,更应该做群众的表率,处处谨小慎微,安全行车,按规定停放车辆。如果连警车都不能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又怎么能够要求公众遵守交通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廊坊大城县公安交警大队此次对两辆警车的违法现象进行曝光,对涉事民警进行处罚,回应了群众的关切,彰显出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一定的教育和示范意义,值得点赞和推崇。

执行法律的人不能执法犯法、带头违法,这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对执法犯法现象零容忍、快查证、严处罚,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体现。警车违法被处罚成为新闻,倒逼有关主管部门严肃法纪,强化教育和监管,加大对警车特别是非执行紧急公务的警车违法现象的处罚力度,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应有的尊严。

(作者:周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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