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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共饮’有风险 酒友须谨慎”不是“酒话”

字号+ 作者:周志宏 来源:浙江新闻网 2019-02-12 15:23 我要评论( )

柴某组织李某等19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某餐馆聚会。聚餐过程中众人痛饮。不成想,意外就在此时发生。酒后李某突然陷入昏迷,柴某等人随即将其送往医院。医院对李某进行了紧急救治,过程

 柴某组织李某等19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某餐馆聚会。聚餐过程中众人痛饮。不成想,意外就在此时发生。酒后李某突然陷入昏迷,柴某等人随即将其送往医院。医院对李某进行了紧急救治,过程中,李某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李某的亲属徐某等4人诉至法院,要求柴某等19人赔偿李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赔偿比例为70%。法院认为,柴某等19名同饮人在饮酒过程中存在违背注意义务的过错行为,且该过错行为与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柴某等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法制日报2月3日)

法院同时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自己的酒量和身体情况,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伤害的后果应当有预见能力,其放纵饮酒不仅存在过错,而且过错程度较高,故李某就其自己放纵饮酒的行为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同饮人承担次要责任。

据有关方面发布的饮酒致害案调研报告显示,近年来, 饮酒致死、致伤案件时有发生,因为醉酒肇事、酗酒身亡而在共饮者之间产生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春节期间,亲友间的聚会随之增多,少不了饮酒助兴、推杯换盏,这也是人之常情。但是,如果毫无节制,一味狂饮;或是共饮者之间相互劝酒、闹酒;抑或是发现“不胜酒力”者,未加劝阻,甚至发现酗酒、醉酒者未尽应尽责任,共饮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是免不了的。

在这起案件中,柴某等人存在一定过错。经法院查明,当天并非李某与柴某等人的第一次聚会,聚会中,李某除了饮用高度白酒外,还饮用了啤酒,柴某等19人作为与李某较为熟悉的同事,未对李某大量饮酒的行为尽到提醒、劝阻的注意义务。考虑到饮酒事件对于李某死亡的原因力大小及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决柴某等19人赔偿李某的亲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5万元,上述费用由柴某等19人平均负担。

“共饮有风险,酒友要谨慎”。不是“酒话”,是警示。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酒助兴,乃人之常情;闹酒酗酒,伤身亦或触法”。春节期间,亲朋好友欢聚的机会多了。欢聚时,难免会以酒助兴,弄上几杯。法律人士提醒:共同饮酒人需注意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彼此之间负有注意义务。违反注意义务应当担责;饮酒者自身放纵饮酒,应担主责;酒驾醉驾上路出现意外,同饮人也可能要担责。“小酌则怡情助兴,狂饮则误事伤身”。饮酒一定要适量,亲朋好友觥筹交错、推杯换盏的时候,首先各自要把握好分寸,能饮则饮、“量力而饮”,不要“自不量力”;劝他人饮酒应适可而止、绝不能勉强,尤其是对不胜酒力抑或身体“有恙”的共饮者,对于欢聚之后还须开车的司机,不仅不能劝其饮酒,还必须坚决阻止其饮酒。希望人们都能从上述案件中接受教训,不酗酒、不劝酒,对共饮者必须尽应尽的注意义务,别因为酒伤害身体、危及感情而搅了春节的美好气氛,更不能因为酒而须承担法律法律责任。

(作者:周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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