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生态环境部第二轮环保督查即将开始,同时,将对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工作。这次的环保督查主要严查以下八个点。
1.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2.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养殖场、严重污染的工业企业等需要注意这项检查;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标志设施。
3.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4.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3)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4)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2地下水污染检查
1.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进行防渗漏、防腐措施。
2.有地下水污染的企业,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3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1.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置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
2.污水排放口监察
(1)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2)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3)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
(4)检查是否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5)检查总排污口是否设置环保标志牌等;
(6)检查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3.排水量复核
(1)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运行记录;
(2)有给水量装置或者有上水消耗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3)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给出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4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查
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
5废气污染检查
1.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1)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2)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2.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1)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2)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3)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3.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4.废气排放口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2)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3)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4)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标准安装和使用在线监控设施。
5.无组织排放源
(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6环境风险及应急预案现场检查
1.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2.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3.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7对生态环境现场检查
1.专项行动将贯穿“五步法”(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要求,通过现场摸排核实,发现问题并分类处理。
2.通过实施部级或省级挂牌督办,督促地方政府整治到位。
3.通过对挂牌督办问题适时组织巡查“回头看”,对现场处置工作不力,未依法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或未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的,视情况采取约谈、专项中央环保督察、追责问责等措施。
8环保部门督察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并高度重视,不能简单罚款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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