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15岁女生在南宁市凌铁大桥上欲跳江轻生。但因为害怕,该女生便让路过的19岁学生李某帮忙推自己下江,而李某竟然照做了,所幸女生最后无生命危险。6月21日,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批准逮捕李某。(南国早报客户端6月23日)
都说“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见过救人于危难的“勇士”、好人,却从没听说过面对有人欲轻生,不是上前“拉一手”,而是上前“推一把”的“路人”。谁都知道,“拉一手”,就有可能挽回一条鲜活的生命;而“推一把”,这显然不是“救命”,而是“害人”、是在助推、加速欲轻生者走上“不归路”。“拉一手”,甚至“舍己救人”者, 不止形象高大、品德高尚,其精神“感天动地”、感人至深,常常是各级各类媒体争相报道的对象、是人们口口相传的英雄、值得人们学习的典范;而“推一把”,则是“帮倒忙”,不止是人格不健全、心智有问题,更是缺乏“人道主义”精神、法制意识淡薄,甚至触犯法律“红线”。
在这起案件中,市民黄先生和朋友4月24日凌晨1时许在凌铁大桥上喝酒时,看到斜对面桥上有一男一女像是在争吵,女生情绪激动,想要往下跳。观察了十几分钟后,黄先生看到该男子突然将女生推进了江里。他们马上跑过去,将该男子拦下并报警。随后,警方立即赶到现场将女生救起,得知该女生是一名未成年人,经救治,已无生命危险;同时,将推女生下江的男子带回调查。经调查,警方发现这是一起涉嫌故意杀人的案件。推人的男子李某,今年19岁,是广西一所中职学校的学生。据李某交代,当日凌晨,他骑车至凌铁桥上时,看到小华站在桥上发呆,便过去询问原因。小华说想跳桥但不敢,让李某帮忙推自己下江。不久,小华爬到了凌铁桥的护栏上,旁边一名男子见状前来劝阻,小华却继续喊李某推她下去,李某见此便照做了。案发后,民警曾对李某进行在校情况进行过调查,学校老师怀疑李某有精神方面的问题。于是,警方委托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李某进行鉴定,发现李某“推一把”时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小华要跳江轻生,“路人”岂能帮倒忙!对李某而言,李某已知小华要跳江轻生,似应设法劝阻;如果劝阻不成,也可求助于其他人;尽管“小华喊李某推她下去”,但“人命关天”,岂能“见此便照做了”?明知将小华推下江,可能会致人死亡,李某竟然就“推”了,即使有矛盾,也不能“推人下江”。从法律角度考量,李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再者,也是该案“至关重要”的一点,虽然小华有自杀倾向,但她系未成年人,对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力,生命攸关之际,需要的是有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加以劝阻,“拉一手”,避免“闹出人命”;而不是“推一把”,不能“帮倒忙”,因为,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生命。尽管经过救治,小华已无生命危险,但李某的行为已然触犯了刑法,涉嫌故意杀人,当地检察部门对李某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是李某付出了自己本不该付出的沉重代价,实属“咎由自取”,可惜而又可悲、教训极为“惨痛”;就欲跳江轻生的女生而言,不该无视生命的尊严,不该忘却父母的养育之恩和师生、朋友之情,更不该“让李某帮忙推自己下江”;再者,“未成年人,对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力”,不是学校、家庭及有关各方教育、监管缺失的“遮羞布”,这一案例值得有关方面认真反思。
“15岁女生欲跳江轻生,让19岁学生李某帮忙推自己下江,李某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批准逮捕”,是一堂法制教育课,是一记警钟。人生路上、法制面前,我们每一个人都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拉一手”是善意,是救人;而“推一把”则是恶行,是害人。善恶之间,泾渭分明,含糊不得。莫把恶行当善心,“聪明”人不能干糊涂事,否则,定会“一失足成千古恨”,既害了别人,也毁了自己。
(作者:周志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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