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闻网讯 7月10日晚,梧州市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长洲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一仓库里疑似存有大量非法野生动物泡酒制品,希望公安机关查处。公安局、梧州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梧州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展开联合执法行动,成功在涉案地点查获了一批野生动物泡酒制品。经初步统计,共查获野生动物泡酒制品68瓶,内存疑似涉及鹰类、蛤蚧(大壁虎)、豹猫、毛鸡(褐翅鸦鹃)、蛙类、蜥蜴类等一批国家二级和广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约1000条(只)。(梧州零距离网-西江都市报7月12日)
据报道,这是近年来该市查获的数量最大的一起野生动物泡酒案件。现实生活中,制售野生动物泡酒,不止梧州有,许多地方也有。令人震惊之余,更值得反思。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保护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然而,就有那么一些无法无天、贪婪狠毒的人,总是罔顾法律,挖空心思,伤害这些“人类的朋友”。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大野生动物泡酒案件”被查获,再次敲响野生动物保护的警钟,同时,更值得反思的是,我国《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保护野生动物都有明确规定,为什么有人总是目无法纪、胡作非为?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一切非法猎捕、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为什么有一些人,明明知道何为野生动物,也熟悉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却为了满足私欲而铤而走险、知法犯法?国家有关执法职能部门经常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经常组织开展突击行动,严厉打击伤害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高压”之下,为什么伤害野生动物的案件时有发生?
就这起“最大野生动物泡酒案件”而言,梧州市公安局部门“提醒广大市民,所有野生动物均受保护,不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然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提醒是必要的,但不加大宣传力度,不加大巡查力度,不加大打击力度,仅“提醒”而已,显然是“难以奏效”的。《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是保护野生动物、惩治伤害野生动物犯罪的准绳,光是纸上有、嘴上有不行,有关职能执法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经常、反复、深入、有针对性地宣传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使人们自觉抵制伤害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最大野生动物泡酒案件”等伤害野生动物案件的频频发生,说明违法成本太低,处罚打击力度不够,没有形成真正强大的震慑力,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恃无恐、贪得无厌、难以收手。
有买卖,才会有市场,才会有杀戮;有杀戮,就会有更多的野生动物被伤害。“抵制野生动物消费,反对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刻不容缓”;“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这些既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口号,更是保护野生动物的警钟,不能充耳不闻,更不能“装醉”。
人们期待“最大野生动物泡酒案件”能使执法职能部门警醒,保护野生动物、打击伤害野生动物犯罪任重道远、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必须创新监管办法,严格执法手段,严惩猎捕和出售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希望“最大野生动物泡酒案件”能使不法分子受到警示和教育,赶紧收手,改邪归正,做野生动物的守护神,不要做伤害野生动物的罪人。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都有责任。全社会必须立刻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身边做起,遵纪守法,爱护野生动物;遇到猎捕和出售野生动物的违法现象,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千万别被“野生动物泡酒”灌醉了,变成伤害野生动物的帮凶。
作者:周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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