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头条网讯 目前,全国各地相继进入盛夏高温时段。环卫工、建筑工等劳动者顶着烈日、冒着酷暑坚守一线。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人民日报7月19日)
近年来,全国许多地方陆续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对高温作业劳动保护、防暑降温工作提出要求、作出部署。有的地方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高温津贴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前不久,上海规定自今年6月起,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福建规定从今年5月起,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260元/月;天津市规定,高温津贴标准和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挂钩,可随职工平均工资的上涨而提高。
获得高温津贴是劳动者的权利,不是可有可无的。然而,有些用人单位总是在高温津贴的落实上“打马虎眼”,有的甚至大打折扣。有的明着发高温津贴,暗地里却扣劳动者工资;有的以发放饮料代替高温津贴;有的以发放防暑药品当作高温津贴;有的更“干脆”,什么也不发放,高温津贴被“蒸发”了。凡此种种,虽说是“老生常谈”,但严重违反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公然蔑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却又是一个不得不谈的严肃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据有关人士分析,高温津贴在一些地方落实不到位,原因是多方面的。虽然“获得高温津贴是劳动者的权利”,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尚没有明确规定,有关高温津贴的规定只是体现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各地有关高温津贴的规定也多以“通知”等红头文件形式出现,导致实施高温津贴制度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不够,一些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等对现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知晓度不高,更何况一些用人单位对高温津贴的重视程度本来就不高;而且,监督办法、处罚规定、责任担当等也不够清晰,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难度较大。
“高温津贴”被“打折”,不止是俩钱的事。折射法制意识淡薄、监管缺失,反映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蔑视。要把“高温津贴”制度落到实处,当前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强化法制意识,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有关高温劳动保护和高温津贴制度的立法层级,适时将相关内容规定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之中,提高制度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与此同时,要强化法治宣传,使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识到高温津贴等劳动保护措施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增强社会各界高温劳动保护的意识。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特别是对建筑工地等室外作业场所进行重点监察,及时处理有关投诉,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高温津贴的主体责任。加大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此外,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涉及许多部门。各部门必须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重,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敦促用人单位落实高温津贴制度,别让高温津贴被“异化”或淡化,甚至被“雾化”,变成“水月镜花”。劳动者有必要提高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保留考勤表、天气预报、工作环境温度等能够证明工作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津贴标准的有效证据。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同时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周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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